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受法律保护 岂能非法渔利!
——宁德蕉城法院依法宣判4起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2015-06-18 14:56:56 | 来源:宁德法院 | 作者:叶成春
  近日,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4起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案件。4名被告人分别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十一年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徐某、李某、林某等四人均在没有取得营业执照和野生动物养殖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非法收购、运输、出售或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中,被告人徐某多次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缅甸蟒39条及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中的红尾蚺31条、网纹蟒5条、胫刺陆龟1只、绿鬣蜥3只,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李某多次非法收购、出售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缅甸蟒39条及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中的球蟒3条,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林某多次非法收购、出售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缅甸蟒3条及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中的网纹蟒8条,情节严重。被告人陈某某在没有取得野生动物养殖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非法收购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中的红尾蚺10条、球蟒3条。

  法院认为,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受法律保护,4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犯罪。被告人李某、林某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它案件,系立功,可予以减轻处罚。4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亦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在帮助黄某沨(另案处理)购买15条缅甸蟒一节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此节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七年,判处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对上述4被告人并处人民币一万元至四万元不等的罚金。

  没有买卖就没有猎杀,在当今生态环境不容乐观,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原生地资源遭受严重破坏的背景下,保护好野生动物资源对于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尤为重要。在国家层面上,法律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作出了保护性规定,而对于公民个人而言,应当自觉提高生态保护意识,坚决抵制来自非法渠道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更不可利欲熏心猎杀、交易受保护的野生动物,逾越法律红线。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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