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期内不思悔改贩卖毒品 撤缓并罚获刑五年
2015-06-26 10:31:04 | 来源:湖北法院 | 作者:梁军 邢婷
  曾因故意伤害罪在2011年被判缓刑的肖某,在考验期间不思悔改,竟然铤而走险贩卖毒品。笔者6月23日获悉,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决定撤销(2011)枣刑一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书对肖某所宣告的缓刑,肖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3000元,加原判刑罚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元。

  2014年7月29日晚,赵某电话联系肖某要求购买冰毒,肖某遂在枣阳市一医院对面尚酷宾馆交易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从肖某身上查获白色晶体一袋和红色药丸一粒。经襄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认定,查获肖某的1袋白色晶体(重0.3克)和红色药丸一粒(重0.1克)中均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份。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至7月,肖某从曹某(另案处理)手中购买冰毒后,先后多次贩卖给吸毒人员李某、赵某等人,共计贩卖冰毒2余克。

  法院认为,被告人肖某以牟利为目的多次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鉴于肖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认罪态度好,可以从轻处罚。但肖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并罚。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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