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要件审判九步法”,正确处理五个关系
2015-06-29 07:39:07 |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二版 | 作者:阮丹军
  “要件审判九步法”,是邹碧华法官总结审判和审判管理双重经验后的心血之作,对于法官办理疑难、复杂案件时理清审判思路、掌握审判节奏、制作裁判文书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要件审判九步法”,这一审判思路和方法是邹碧华法官总结审判和审判管理双重经验后的心血之作,对于法官办理疑难、复杂案件时理清审判思路、掌握审判节奏、制作裁判文书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本文着重介绍在使用这一方法过程中,如何注重处理好与审判上下游环节、当事人、代理律师等各个方面的关系,保证审判效率的同时,提高审判透明度和公信力。

  一、处理好当事人诉辩主张与法官审判活动的关系,摒弃高高在上思维,把当事人诉辩作为审判活动的起点和归宿。庭前研读与审查各方当事人起诉状(上诉状)、答辩状、证据、提出的申请,识别并固定其请求权基础和抗辩权基础,查阅与确定权利请求基础规范。

  当事人争议事项是审判的起因和归宿,审前准备是审判工作的重要一环,法官在庭前研读当事人提交的诉讼材料,作出阅卷笔录,固定案件的请求权基础,对诉讼请求提出的主要事实和理由做到心中有数。在识别了原告的权利请求基础后,法官再对被告方的答辩进行相应审查。看被告是否提出了抗辩或行使了抗辩权,并对抗辩权分析与特定化。

  诚如邹碧华法官所言,“所有诉讼请求,都有其权利请求的基础。”他指出,在实务中,一些法官不太注意基础规范的确定,有的法官在审理保底条款委托理财合同无效时引用证券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却不知道基础性法律条文是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还有的法官喜欢“戴大帽子”,一旦引用法律条文就会引用“民法通则”第五条即诚实信用原则,却不知道援引对应的具体的法律条文依据。笔者的体会是,法官在事先对案件大致固定了诉讼请求和相应法律关系,其请求权基础规范从大到小,从法律、司法解释、司法政策等检索范围才更容易明确,驾驭庭审及写审理报告和判决书时才能做到信手拈来。

  二、处理好与立案环节的关系,加强与审判上游环节如院内立案庭等部门的联系,理清当事人权利请求与诉讼主张,以便于庭审及时引导和释明。

  当事人由于诉讼知识缺乏或诉讼技巧的设计等各种原因常常出现权利请求不正确、与法律规定或法律要求不符,甚至出现明显荒谬的主张。在立案审查制改为立案登记制后必将出现更多这样的情形。而法院的审判活动又必须以当事人的诉讼主张为审理对象和出发点。这就要求法官根据权利请求基础规范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审查检索时,对当事人的诉讼主张要有相应的初步审查与廓清。实行立案登记制后审判法官更需要与立案庭法官联系,对于一些明显错误,不合逻辑,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诉讼主张要了解其形成的真实原因,立案环节已经做了哪些沟通和解释、说明。

  三、处理好与司法鉴定环节关系,加强与司法鉴定处及鉴定机构的沟通,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在庭审中及时予以回应、评议与答复,提高审判效率与公开透明程度。

  鉴定常常是影响诉讼效率的一个重要原因,有时鉴定过程和结果处理不当,容易引起当事人对司法公正的诟病。邹碧华法官专门对送鉴定的案件做过调研,他发现很多案件中,往往是法官与鉴定机构之间沟通出现问题,引起不必要的诉讼迟延。中间涉及基本案情、卷宗及材料的移交等,容易出现空当,有时甚至出现法院找鉴定机构的人找不着,鉴定机构的人员找法官找不着的问题。还有的是因为法官审判思路出现问题,证据材料不固定,让鉴定单位无所适从。归根结底还是法官对案件的请求权基础不固定,当事人请求一变,一切从头开始;接下来是诉讼主张不固定,当事人诉讼主张一变,举证、质证等审理重心也得跟着改变;再接下来,证据材料不固定,一个案件就容易反复折腾,消耗时间。

  四、处理好与书记员的关系,注重与书记员的庭审配合,除同步察看书记员记录外,自己庭审中也应归纳、记录,利用争点整理、要点归纳等完善庭审记录效果,提高庭审驾驭能力。

  庭审是审判活动的中心,庭审记录是反映审判活动的最基本最原始最精确的依据。虽然现在都有了录音录像,但庭审主要载体还是笔录。书记员是一项技术性极强的工作,除了打字速度快,对于案情、法律规范的了解与熟稔也是做好这一工作的重要保证。这就需要法官在庭审中与书记员配合好,尤其是在审判的三个关键环节,一是法官在各方当事人陈述主张后及时归纳,二是争议焦点的整理与归纳环节,三是举证责任分配、合同效力等释明环节。在疑难复杂案件中,法官要抓住要点及时归纳与固定,以引导书记员准确、全面、清晰地记录。

  五、处理好与代理律师的关系,不要忌讳与代理人、当事人的交流,把法官心证公开和法律观点开示作为法官的两项义务,实现当事人对审判过程与诉讼结果的心服口服。

  阅读邹碧华法官著作,对笔者产生最大冲击的还是他介绍的法官应当加强与当事人之间观点交流的理念,他把法官心证公开和法官法律观点开示作为法官的两项义务提出来,对多年来沉迷于法官职业化改革大潮中的我国法官无疑起到醍醐灌顶的效果。邹碧华法官特别强调法官释明权的运用,认为这是填平日益增强的诉讼专业化与社会公众认知能力之间鸿沟的最有效办法。根据笔者这几年的经验,与代理人、当事人公开交流的程度对于案件处理结果的公正性、办案效率、案件的执行乃至法院的权威均具有重大影响。

  法官除了在判决书中公开自己的心证结果及过程,在审理过程中的公开也是十分必要的,这样有利于诉辩双方充分对抗,层层推进诉讼,穷尽双方举证;有利于充分深入展示案件事实;有利于充分展示法律规定辨析法理。诉讼各方当事人对诉讼结果有更清晰的预测,自我指引决定接受和解、调解、判决或撤诉。最终,各方诉讼参与人都能够心服口服。

  公正与高效的审判活动,离不开当事人、代理律师、书记员、立案环节、鉴定环节等各方诉讼参与人的配合。法官除了学习、掌握和运用好邹碧华法官“要件审判九步法”这一审判技巧外,还应当学习邹碧华法官一再倡导的人文关怀精神,耐心细致地审理好每一起案件,在庭审中,让参与庭审的每一位人民群众都能感受到公平与正义。
责任编辑: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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