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九”修改 共识形成于争论后
2015-07-04 09:36:17 |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六版 | 作者:荆龙
  继去年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之后,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二审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草案二审稿在完善反恐刑事法律、打击危害公共安全和百姓权益的违法犯罪、健全惩治腐败犯罪法律规定等方面亮点多多,既有对犯罪构成要件的修改,也有对法定刑的适当调整,还有针对新出现的群众反映强烈、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增补新罪。

  2014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首次对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进行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在肯定修法方向的同时,对罪与罚的扩大和限缩,提出了很多细密的修改建议。

  刑法修改,兹事体大。在此后近八个月时间里,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先后召开专家学者座谈会、赴基层调查研究、公开征求社会各方意见。在此期间,多次出现的拐卖儿童、网上传谣、吸毒伤人等个案,引起网络民意对刑法修改的持续关注。

  今年6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第十五次会议,在对各种争论条分缕析后,将修法焦点对准了“毒驾入刑”“减少死刑罪名”“收买被拐妇女儿童”“利用网络实施犯罪”等。

  毒驾入刑——

  对吸毒的“马路杀手”零容忍

  疑问:快速检测困难,毒驾入刑难操作?

  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的当天恰是国际禁毒日,常委会委员和列席人员在发言中一致支持“毒驾入刑”,并对公安部门提出的快速检测困难、毒驾暂不入刑的意见展开了热烈的讨论。

  方新委员介绍说,根据国家禁毒委公布的数据,截至2014年底,全国累计登记吸毒人员295.5万人,实际吸毒人员超过1400万,其中吸毒人员中持有驾驶执照的占20%左右。驾驶员吸食毒品后,驾驶、反应、辨识和身体协调能力明显下降,会有方向感、距离感和时空感的错乱,发生事故风险明显增加。有研究表明,酒后驾车比正常人反应时间慢12%,而毒驾则要比正常人慢21%。

  她认为,与酒驾相比,毒驾行为对道路交通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的危害更大,但是按照现行法律,毒驾要承担的法律后果明显轻于酒驾,起不到震慑作用。

  梁胜利委员在发言中分析了现行法律对毒驾行为规制的不足,他说,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毒驾和酒驾都是机动车驾驶人绝对禁止的行为,但由于毒驾尚未列入刑法,公安交警部门对发现的毒驾行为,只能根据禁毒法或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来处理,力度明显偏轻。刑法修正案(八)已将酒驾列入刑法,毒驾同样属于危险驾驶行为,且社会危害性远在酒驾之上,理应也列入刑法。

  对于公安部门提出的因“快速检测困难”等毒驾暂不入刑的理由,委员们认为,毒驾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不能坐等检测手段完善、成熟再启动毒驾入刑的程序。立法应以问题为导向,以规范社会行为、维护公众权益为目标,对毒驾造成大量恶性交通事故的现象,不能听之任之,更不能因为操作难度大就搁置立法。

  如何进行有效的毒驾检测?梁胜利提出,实行主体应以交警部门为主,禁毒部门协助。可以借鉴国外的做法,如将尿液检测作为毒驾的检测手段,如果呈阳性再通过血液检测予以结论。

  韩晓武委员完全赞同“毒驾”入刑。他认为,目前吸毒快速检测技术已获得突破,公安部门采用唾液检测法,在路边就可以进行吸毒筛查,整个检测过程1到2分钟。

  全国人大代表何健忠建议,可在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二第8条第1款增加一项作为第5项以为完善:(五)吸毒后驾驶车辆或毒瘾未戒除期间驾驶车辆的。

  买卖妇女儿童同等处罚——

  对“买”“卖”双方绝不宽宥

  疑问:收买儿童一律追责,收买妇女网开一面?

  对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和儿童的行为,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二做了细化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不难看出,草案对收买被拐卖儿童和收买被拐卖妇女犯罪的把握和处罚上有所区别,对收买被拐卖儿童的从宽处理更加严格,加大了惩处力度,对收买被拐卖妇女的行为,量刑上轻于前者。

  郑功成委员对这一规定提出了不同意见。他认为,如果因收买人不阻碍被买妇女返回原居住地就可以免除处罚,将意味着承认人口是可以买卖的。对收买的妇女,只要没有虐待,不阻止其返回原居住地,就可以免处罚,这种观点无疑是站不住脚的。他进一步指出,买卖儿童、买卖妇女都是违背人的意愿的,都会对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造成伤害。既然国家禁止人口买卖,那么无论收买的是妇女还是儿童,都不能免除处罚。因此,他建议对拐卖妇女也应参照儿童取消免除处罚的规定。

  范徐丽泰委员在发言时认为, 如果条文中含有“免除处罚”的内容,收买妇女的人就会有侥幸心态。相反,如果明确规定,对收买被拐卖妇女的人可以从轻发落但不可以免罪,买卖的市场里就少了很多买方,卖方没有市场就不会拐带妇女。

  她建议,应将草案二中“免除处罚”的规定删去。“就是说,怎么轻判都可以,但是不能免除刑罚。如果收买被拐儿童一律要处罚,收买被拐妇女有可能不罚,会给社会释放不好的信息。”

  韩晓武建议,修改完善拐卖妇女、儿童罪,更加严厉惩处此种犯罪行为。他认为,对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取消“减轻或者免除”的规定还不够,还应删除“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的内容。

  他进一步解释说,从具体案例看,“从轻”的规定似乎可以降低公安机关解救被拐儿童的难度,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保护被拐儿童不受虐待。但“从轻”处罚不利于打击、震慑拐卖儿童犯罪,不利于彻底肃清被拐儿童的买方市场,甚至客观上催生了拐卖儿童犯罪分子的作案动机。

  “前一段时间网上盛传一个帖子,呼吁拐卖儿童的一律判死刑。虽然有些过激,但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社会希望严厉打击拐卖儿童犯罪的期盼。”韩晓武建议,对草案中收买被拐卖儿童的规定应做彻底修改,删除“可以从轻处罚”的规定,以此明确宣示,收买儿童就是犯法,必将受到严厉处罚,从而给怀有犯罪意图的不法分子以更强震慑,更好地保护儿童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谢小军委员完全赞同韩晓武的意见,认为,对收买儿童的行为,无论收买以后如何对待,都不得从轻处罚。“有买才有卖,如果不严厉打击买卖双方,就不能很好地禁绝拐卖儿童的犯罪。如果对儿童收买了以后,又有虐待行为,还阻碍解救,那就应当坚决从重处罚。”

  全国人大代表甘善泽建议,删除草案二第十五条“可以免除处罚”的规定。

  取消九个死刑罪名——

  不给死刑附加过多社会功能

  疑问:减少死刑会不会对社会治安造成负面影响?

  死刑问题一向敏感而复杂,削减死刑牵动着全社会的神经。继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十三个罪名的死刑后,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又一次性取消了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集资诈骗罪等九个罪名的死刑。

  对取消这些罪名死刑的原因,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周光权进行了详细的解读。他说,这次准备取消死刑的九个罪名,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小上看,大致分为三种情形:一是,某些犯罪的危害性有限,取消死刑不会对社会治安形势造成负面影响;二是,有的犯罪如走私武器弹药罪,即便有相当程度的危害性,取消死刑后,如出现情节特别恶劣的情形,符合数罪并罚或者其他有关犯罪比如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规定的,也还可依法判处死刑;三是,有的犯罪在实践中完全没有发生过,行为没有实际危害,只有非常抽象的危险性,走私核材料罪就是这样。据他所知,现实生活中还没有出现走私核材料的案件,就更不用说走私核材料判处死刑的案件了。对于这样的罪名设置死刑,没有实际意义。

  陈建国委员赞同逐步减少死刑罪名。他说,我国刑法规定的死刑罪名太多,国际上对此颇有微词。为了改变这种局面,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十三个死刑罪名,这次修法又将取消走私武器弹药等九个罪名的死刑,进一步落实了中央关于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的要求。他同时认为,我们国家现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方面问题比较多,完全取消死刑不可行。

  任茂东委员建议,在取消一些犯罪死刑的同时,要严格限制判处死缓和无期徒刑后减刑的适用。

  王乃坤委员说,在取消死刑的同时,可设置终身监禁,让那些不该减刑的罪犯终身在监狱里待着。

  对于取消死刑会影响社会治安的担心,一些委员指出,取消某一个罪名的死刑,不等于这个罪名就不存在了。例如,对集资诈骗罪取消了死刑,但是,其最高刑还可判到无期徒刑。对于那些有谋财意图的犯罪嫌疑人,如判处无期徒刑,可使他丧失到社会上再次行骗的机会,完全可以实现刑罚的功能。

  遏制上网编造传播谣言——

  网上发言不是想说就说

  疑问:打击“网谣”会不会限制言论自由?

  杨震委员在分组审议时认为,目前在与互联网上有关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中,制造并传播虚假信息的现象最为突出。如在网上造谣说某时某地要发生地震,造成了重大的社会后果。刑九草案以列举的方式对利用网络实施犯罪的几种情形进行了规制,但对网上造谣的行为似乎规定的不够明确。

  他说,互联网具有互联互通的功能,信息传播极其迅速,覆盖面极广,影响巨大。在网上传播虚假信息,并造成重大后果的应该入刑。有人提出保障网络言论自由的质疑,对此,可先作出规定,制作、传播虚假公共信息,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入刑。

  全国人大代表张国晖说,与为犯罪行为提供网络平台相比,更为严重的情形是直接利用网络实施犯罪。现实生活中有两类情形,一类是直接骗取,说你中奖了,需要在哪里领奖,种类很多,五花八门,即利用网络骗取钱财;还有一类是诈骗。如以银行卡透支为由,设了一些五花八门的圈套。实际上,直接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处罚的应该更重。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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