暑假来了,未成年人遭性侵“黄灯”亮起
2015-07-04 13:00:59 |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五版 | 作者:刘志平 曹彦
  7月开始了,孩子们迎来了快乐的暑假,然而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调研显示,暑假期间是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一个高发期。2012年至2015年4月,该市法院共审结未成年人遭受性侵案件67件,其中强奸案46件,约占七成;猥亵案19件,约占三成。受害人有75人,均为女童,其中未满14周岁的占了八成,年龄最小的仅4岁。审结的案件中,有十多起发生在暑假期间。这些案件的发生,给未成年人的安全亮起了“黄色预警”。

  现象一:八成“坏蛋”是熟人

  都是哪些人把“魔爪”伸向未成年人?数据显示,“熟人”作案占了八成。未成年人遭受性侵案件的被告人,既有受害人的朋友,也有同村乡亲、邻居、亲戚,还有补习老师。

  现象二:偷吃“禁果”变强奸

  刚满13周岁的阿芸与比她大3岁的阿俊好上了,两人互称男女朋友。交往期间,阿俊对阿芸“疼爱有加”,还送其一部手机。2012年元旦晚上,在阿俊甜言蜜语的哄求下,两人在阿俊家里发生了性关系。阿芸的母亲事后发现报警,阿俊因强奸罪获刑一年零六个月。

  类似因为早恋而“自愿”发生性关系的案例有6件,受害人均为11岁至13岁,“男朋友”均因强奸罪分别获刑,而由于怀孕等,受害人的身体和心理也受到巨大伤害。

  现象三:网络交友引“狼”上身

  受害人通过QQ、微信等网络聊天工具认识被告人,惨遭侵害的案件有8件。在受害人看来,这些网友都是可以倾诉烦恼的可靠可信的知己,不少被害人是在与家人发生冲突后,离家出走“投靠”网友,殊不知却遇到“披着羊皮的狼”。

  13岁的小华通过网络QQ聊天认识了15岁的李月。2013年的某一晚,李月在男友的策划下,将小华引诱出来,带至村里一间老屋。随后李月的男友对小华进行恐吓、殴打、拍裸照,将小华强奸,并以此威胁小华出来卖淫。所幸小华的家人及时发现报警。李月和男友均因构成强奸罪一同受到法律制裁。

  现象四:金钱诱骗掩盖恶行

  不少案件的“熟人”,事后为了掩盖恶劣行径,通过给付小额金钱、物质等手段欺骗、诱惑甚至威胁受害人不要告知家长。极个别的则是受害人自身受到错误金钱观的影响,不惜以付出肉体为代价赚取金钱。

  12岁的兰兰跟60多岁的邱某是邻居,因觉得邱某和蔼可亲,兰兰来到邱某房间,要其给3元钱买东西吃,邱某趁机对兰兰进行猥亵。兰兰家长及时发现并报警,后邱某被判犯猥亵儿童罪。

  家庭监护缺失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固然是不法分子品质低劣、目无国法,但家长没有履行好监护责任是重要的原因。

  一是对孩子学习成长关心关注不够。不少孩子在遭受侵害后因害怕、受到威胁等原因,没有及时或不敢告诉家人,这时候如果家长也未能及时发现孩子身体、情绪变化的话,极易使孩子再次遭受伤害。

  二是对孩子缺乏安全保护意识。一位母亲带着13岁的女儿小珍到朋友家打麻将,其间朋友的家人产生奸淫小珍的念头。在被关在房间被强奸的时候,小珍大声叫喊“阿妈”,但其母亲却只顾着打麻将浑然不知,导致女儿在母亲眼皮底下遭遇强奸的悲剧。

  三是没有及时给予性知识的教育灌输。不少家长囿于传统观念影响和自身知识不足,羞于跟孩子谈性,导致孩子自我防护意识淡薄,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身体已经被侵犯,或者对贞操毫不在惜,放纵自我。

  四是缺少日常管教和思想引导。

  (为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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