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基层法院如何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2015-07-15 09:28:17 |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五版 | 作者:张先道
  在全国法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工作推进会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强调,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及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为维护公平正义,实现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提供有力保障。随着立案登记制改革的全面推行和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调整,大量的矛盾纠纷将涌入基层法院,既要依法保护当事人的诉权,又要缓解案件急剧增加给法院带来的案多人少矛盾,是当前基层法院面对的突出问题,因此,全面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迫在眉睫。

  一、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必须坚持党委领导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必须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统一起来,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同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统一起来,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这充分表明,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只有在党的领导下推进人民法院各项工作,才能确保人民法院工作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

  人民法院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必须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及时向党委汇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推进的各项工作。以笔者所在法院为例,为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工作,院党组研究决定要将法院各项工作置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来谋划,积极主动做好司法服务,及时向县委汇报工作。经过努力,法院工作得到县委充分肯定,对法院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县委及时研究并给予解决。

  二、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必须寻求政府支持

  各类矛盾纠纷的解决单单靠法院一方的努力是不能解决的,在地方各级党委的领导下,地方各级政府的支持是必不可少的。基层法院要与地方行政部门建立横向联动协调机制,与人社、交警、建委、消费者协会、妇联等相关部门加强联系,对劳动争议、交通事故赔偿、婚姻家庭案件实行横向联动调解,从而使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更具操作性。同时要与镇、村建立纵向联动机制,畅通法官与行政调解、人民调解的绿色通道,建立起村级调解、社区调解 、镇级调解、行政裁决与法院调解有机衔接的直通车,发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解决纠纷、化解矛盾、减少诉讼等方面的优势,进一步彰显和谐司法理念。

  三、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必须社会各界参与

  各类矛盾纠纷的解决,必须要让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之间形成合力,让全社会参与进来,这样才能最终解决问题。同时基层法院要从诉前、诉中、诉后三个阶段,积极探索全程调解的机制,把调解、和解、协调贯穿于立案、审判、执行全过程,贯穿于民商事、行政、刑事附带民事、执行各类案件中。调解工作要取得实效必须动员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建立健全调解规范,完善调解程序,注重增强调解工作的亲和力、透明度,方便当事人参与调解。本着“自愿、合法”的原则,不断丰富调解手段和技巧,把调解的功能发挥到最大极限。把握调解时机,找准利益平衡点,实现调解效果的最大化。

  (作者系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院长)
责任编辑:杨青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