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能证明什么,就认定什么事实
——湖南湘潭中院新闻发言人就被告人曾爱云、陈华章故意杀人案答记者问
2015-07-22 07:30:13 |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四版 | 作者:李宇先
  2015年7月21日,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曾爱云、陈华章故意杀人案一审公开宣判:判决被告人曾爱云无罪;被告人陈华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令被告人陈华章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自然、周清秀经济损失178142.8元。宣判后,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胡署先就该案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本案宣告曾爱云无罪,事实和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此案发生于2003年10月27日,湘潭大学机械工程学院2002级硕士研究生周玉衡当晚在该校工科南楼308室遇害,并被抛尸于该校工科楼南门口通往西侧苗圃的台阶上。经湘潭市公安局侦查,曾爱云、陈华章有杀害周玉衡的重大嫌疑。2004年6月,湘潭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曾爱云、陈华章犯故意杀人罪向我院提起公诉。我院作出判处被告人曾爱云死刑、判处被告人陈华章无期徒刑的判决,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将曾爱云的死刑判决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认定被告人曾爱云杀死周玉衡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核准并发回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回我院重审。我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经当庭举证、质证,对全案事实和证据重新进行了审查。

  我院经重审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爱云杀害被害人周玉衡的证据中,曾爱云的有罪供述、陈华章指证曾爱云杀人的供述、证人李某关于曾爱云在案发时段离开过她的证言以及本案提取的鞋印、指纹、绳索等关键证据存在重大疑问,全案证据存在较多难以排除的疑点和矛盾,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中,关于曾爱云的作案动机、是否与陈华章合谋、作案工具的来源及去向、有无作案时间等关键情节均无法确认。也就是说,指控被告人曾爱云犯故意杀人罪的证据,没有达到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确实、充分”的要求,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比如现场提取的鞋印和指纹的遗留时间无法确定,曾爱云在案发前曾两次到过案发现场,不能排除鞋印和指纹系曾爱云在案发之前所留的可能性;曾爱云关于作案工具棕绳的来源、特征的供述前后矛盾,所供述棕绳的长度与提取到的棕绳相差悬殊,且提取的棕绳上未检出人基因型,现有证据尚不能完全确定该棕绳系作案工具;对曾爱云有无作案时间的问题,证人李某的多次证言前后反复,结合曾爱云和陈华章的供述来看,认定曾爱云有作案时间的证据不足。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我院依法对曾爱云作出无罪判决。

  问:既然对曾爱云宣告无罪,为什么又判处陈华章有罪?

  答: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爱云、陈华章合谋将被害人周玉衡杀死,我院经重新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曾爱云犯故意杀人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是认定陈华章犯故意杀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综合全案证据可以确定,陈华章对周玉衡怀有积怨,有作案的动机。且陈华章在案发前多次购买大量安定片并投放至周玉衡的水杯内,此后也一直紧跟着周玉衡,在周玉衡已经回到寝室之后还以去工科楼听歌为由把周玉衡带到工科南楼308室,并与周玉衡在一起直至周玉衡遇害。之后陈华章还实施了隐匿罪证、清理现场、发送短信掩盖真相等行为。依据查明的事实,法院依法判决陈华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证据能证明什么,就认定什么事实,并据此作出判决,这就是坚持证据裁判原则。

  问:这个案件为什么审理了这么长时间?

  答:本案两名被告人和一名被害人都是湘潭大学在读研究生,案件重大、疑难、复杂,受到社会广泛关注。这个案件经过三级法院几次审理,在该案的审判中,人民法院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做了大量工作,始终本着对事实、对法律负责的精神,对证据的审查、事实的认定非常慎重。据我了解,最高人民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我院法官都到过案发现场,对相关证据进行实地复核。

  2013年4月17日,我院对该案重新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并根据湘潭市人民检察院的建议,先后两次决定延期审理。期间,湘潭市人民检察院对该案进行了补充侦查工作,我院对证据进行了调查核实。正是在坚持证据裁判原则的基础上,我院综合全案证据情况,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害人家属由于心情悲愤,情绪较为激动,频繁上访反映诉求。我院一方面通过审理本案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充分保护其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耐心细致接访,反复向其释法析理,多次上门走访、慰问,积极为其争取司法救助,尽力给予其精神抚慰和人文关怀。
责任编辑: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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