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快递员邮寄“炸弹”索要50万被判刑四年
2015-08-14 11:17:46 | 来源:福建法院 | 作者:安海涛 吴淑贞
  因背负2万元的债务无力偿还,便试图通过邮寄假炸弹吓唬公司老总并索要钱财,最终却把自己送入了班房。近日,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敲诈勒索案,一审判处一“90后”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万元。

  今年1月,老周突然收到一份快递,拆开纸箱时惊讶地发现里面放着一枚“炸弹”、一封恐吓信和一部手机。信上写着:“这个炸弹你收下,明天晚上11点,准备好50万元,如果明天我没有收到钱,我就直接引爆炸弹,不准报警,否则后果自负,我会叫人24小时盯着你。这部手机只能接,不能打,我会跟你联系的,炸弹不能拆掉,否则你就准备后事吧。”

  老周报警后,经警方鉴定,这枚“炸弹”能缓慢燃烧,但并没有燃爆现象,不属于爆炸危险品。

  经警方排查,发现此事是冒充快递员的小林所为。“90后”的小林来自福建省漳浦县,只有初中文化水平,来厦门务工多年,一直没找到稳定的工作,也没有固定收入,平时花销又很大,欠下2万元债务无力偿还。压力之下,小林想到曾听朋友说过他公司的老总很有钱,便想到了通过敲诈勒索该公司老总钱财的办法来偿还自己的债务。

  小林先去烟花店购买了烟花,经过简单拆解改装,插入四根电线,用胶带捆好,改造后的烟花从外表看与炸弹没有什么区别。小林将假炸弹放入纸箱,并亲笔写下恐吓信。此外,还特地购买了一张手机卡。而后,小林将假炸弹、恐吓信及手机等物品装入纸箱伪装成包裹,到邮政局拿了一封空白快递单。

  伪装好一切,小林借了一辆摩托车,戴上头盔,冒充快递员将包裹投递至该公司的门卫室。于是上演了先前那一幕。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小林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其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可从轻处罚。综合上述情节,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连线法官■

  用假炸弹强行索要财物构成敲诈勒索罪

  本案承办法官付福临介绍说,此案案发之时正值农历羊年春节前夕,得知收到一个“炸弹”,被害人所在公司的气氛顿时紧张,造成了公司员工及附近群众一定程度的心理恐慌,直至警方宣布排除爆炸可能性后,大家才得以安心。那么,对被告人的行为能否以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定罪处罚呢?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在于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的客观表现是通过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造成公众心理恐慌,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与本案通过邮寄虚假爆炸物造成被害人及一定人群心理恐慌具有相似之处。但是二者主要区别在于被告人的主观目的不同。前罪被告人的主观目的主要是通过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来达到追求刺激或者报复社会、发泄不满的目的,后罪的主观目的在于对特定的被害人威胁并借机敲诈索取财物。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不仅给被害人造成了心理恐惧,还给被害人所在公司的职工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恐慌,但是其主观目的还是在于给被害人施压并借机索取财物,故法院对被告人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体现了主、客观相一致的刑罚原则。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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