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缓刑期间不思悔改 伪造证件再触刑律
2015-08-25 14:36:31 | 来源:龙岩法院 | 作者:陈立烽 陈有贤
  一女子因犯诈骗罪,在缓刑期间不思悔改,再次实施伪造国家机关证件。近日,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撤销对陈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的判决,同时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

  2014年3月份,陈某与李某在永定县高陂相识接触后,两人便开始同居。陈某在漳州市平和县涉嫌诈骗犯罪急需用钱,同意与李某登记结婚后收取由李某支付的聘金。陈某自知已婚不能再登记,顿生邪念,同年11月9日,陈某与新罗区一办假证人员联系,办理盖有“永定县民政局婚姻登记专用章”的假“离婚证”。次日,陈某持该“离婚证”和李某在漳平市民政局顺利登记结婚。李某在登记结婚后,将聘金人民币36000元存入陈某的信用社账户,之后几天陈某便失联。经福建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所持的“离婚证”上加盖的“永定县民政局婚姻登记专用章”印文与永定县民政局提供的“永定县民政局婚姻登记专用章2508220002932”真实印章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的。2014年12月17日,陈某在龙岩市火车站出站口被公安民警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为了骗取结婚登记,伪造并使用了伪造的离婚证,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告人陈某因犯诈骗罪被宣告缓刑,在缓刑期间还犯有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陈某有自首情节,据此,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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