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口“记不得” 声声“不存在”
——辩方庭审记录节选
2015-09-04 11:27:19 | 来源:人民法院报
  东京审判给予和保护了被告人的辩护权,辩方就日军侵占东北的罪行进行了辩护,其中伪满洲国、溥仪书信等问题成为辩论焦点。现将部分辩方举证庭审记录选登如下——

  “满洲国”国内问题

  (由柯明斯—卡尔检察官询问植田谦吉)

  ……

  柯明斯—卡尔检察官:我想从第1页第三段“三、新政权的体系”开始宣读。

  [宣读]

  施策纲要

  一、新中国建立指导

  新中国的建立最终是要在华北成立中央政府,我们应当完全地尊重当地居民的希望与风俗,以便让他们做好当下迫在眉睫的对苏战争准备。同时也要让他们集中于事变带来的战后调整。

  稍微跳过一些宣读下一页。

  二、当地政府行政指导纲要

  通过采取积极的政策再配合帝国军队的军事行动,在各地树立起自治政权的同时,对于已经树立起的蒙疆、华北等各强有力的政权以及正在建立中的华中政权给予彻底的强化。

  接下来是下一页“三、华中”。证人你看到了吗?

  答:看到了。

  柯明斯—卡尔检察官:

  [继续宣读]

  三、华中

  以上海和长江为中心的荒唐的欧美势力应当被驱逐出去,实施我们自己的政策以便在那里扶植帝国政治与经济势力。

  最后是日文版第8页的标题“七”处。

  七、国民政府对策

  对于国民政府,要有彻底的长期抗战的觉悟。随着各种政策的推进,要在政治、外交、经济等各领域进行工作使其彻底崩溃。

  但是对于扩大军事行动范围则要加以慎重考虑。

  问:植田证人,你认为这份文书与你宣誓供述书中的“对外保持边疆和平,共存共荣”这个政策一致吗?

  答:这份文书中记载的事项与我宣誓供述书中表述的意思不一致。

  问:那与你宣誓供述书第11页上面写的“鉴于‘满洲国’的民族构成,关东军既不希望对中国宣战,也反对那些诸如‘惩罚中国’等会刺激中国民众的言行”一句相一致吗?

  语言监督官:柯明斯—卡尔检察官,当你引用文件中任何一段之前,请您提前告知我们,否则我们无法找到该段在宣誓供述书中的位置。

  柯明斯—卡尔检察官:在第11页最下面,开头是“鉴于‘满洲国’的民族构成,关东军既不希望对中国宣战,也反对那些诸如‘惩罚中国’等会刺激中国民众的言行”。宣誓供述书第11页第10段。

  答:我在宣誓供述书中陈述的就是我的真实信念。

  问:你的意思是你写给陆军大臣的信并非是你的真实想法?

  答:看了这份文件后我发现上面有我的名字,以及副官梅津美治郎的名字,所以我相信提交给法庭的这份文书是我的,因此回答这是我的书信。但是刚才听了检察官的问题,看了每个条文后我认为这与我当时的想法相去甚远,我也无法理解这份文书到底从何而来。

  问:请看一下那张上面写有1938年1月24日的封面。根据“陆军大臣杉山元收,关东军司令官植田谦吉发”以及下面的记载显示,梅津美治郎和其他另外两人传阅过该文书。这是否表示这份文书是由关东军寄送的?你的意思是这并非出自你的手?

  答:刚才我说了,看到这份文书时我发现了我的签名所以判断这是我的文书。看完全部文书后,正如刚才我和你说的那样,我记不得它的由来了。但是文件的封面上显示确实出自我手,但当时因为卢沟桥事变的爆发我只给日本中央汇报过两次关东军的意见。第一次是事变爆发之后不久。第二次我记得是1938年1月。这上面记载的日期1938年1月与我的记忆吻合,这让我更加相信了这份文书是我寄送的。

  问:你是否意识到了你刚才说的第一次向日本中央汇报的日期与我之前提到的你给近卫文麿首相递交请愿书的日期一致?但是你说关于该请愿书你完全不记得了。

  答:那件事不存在。

  问:那第一次汇报的文件是什么内容呢?

  韦伯庭长:现在休庭,下午1点30分开庭。

  (12点休庭)

  溥仪书信问题

  布雷克尼辩护人:我继续宣读。

  [宣读]

  (B)鉴定文书样本概览。我发现证第278号是在一块黄色绢质地的薄信纸上用毛笔写作而成,字体是行书(一种介于楷书和草书之间的字体),文字共计181字。

  证第282号是上述庄士敦著的《紫禁城的黄昏》第448页与449页之间的“艺术纸”上刊载的扇面诗文笔迹。该笔迹用纤细网格凹版印刷,呈现黑底白字(我认为这是把亲笔文字凹刻在石板上,上面铺纸并着墨拓印而成)。

  纵观这两份文书,其笔势、运笔状态、文字的体态相似,笔致轻快以及运笔洒脱,流畅的笔法上是一致的。另外,使用的毛笔也几乎等大,吸墨程度不多不少适中,两份文书的运笔速度也几乎一致。

  接下来是上述溥仪的亲笔。该亲笔写在三张红色线条的东洋信纸上,主要是楷书体,有时掺杂了行书体,与其他文书比较而言毛笔的吸墨稍多,文字线条粗大。

  把这份文书与溥仪亲自承认是自己笔迹的证第282号加以比较来看,其运笔状态、文字的形态乍一看有差别,但是我认为这是因书写者心理状态的差别而导致的字迹的变化。

  关于这一点需要指出的是,在鉴定溥仪自己承认是真迹的亲笔时,溥仪再三以无法书写行书为由拒绝了鉴定人的要求。但是,当他发作性地开始混杂行书书写时,他的行书风格就变得不自然与拙劣。

  但是作为中国或满洲的皇帝、溥仪自然被要求对所有的字体进行充分的研究。并且溥仪承认是自己真迹的证第282号以及署名都是用非常潇洒和熟练的行书体写作而成,这一点没有人能怀疑。因此,这样的矛盾只能归因于其试图隐瞒自己的笔迹。

  但是,这几份文书都以同样的笔顺运笔,墨痕上也显现出了鉴定样本中共同的笔意。决定其同一性时具体所用方法如下。

  (C)鉴定方法。首先使用显微镜观察其特征,即对始笔部分、终笔部分、停顿、撇捺、线条的震动等特殊的形状加以仔细检查。其次对这些文字拍照扩大,将照片上的文字分解为偏(左)和旁(右),与其他字的同一偏旁加以对照比较。更进一步地把一条线或一个点进行分解对照其他文书中的线或点。比较研究过程如下所示。

  韦伯庭长:请读到17页为止,后面的省略。再读一下结论的部分。

  布雷克尼辩护人:我需要继续读吗?

  韦伯庭长:第17页,结论部分。现在休庭,明天早上9点30分开庭。

  (16点休庭)

  1947年4月18日,星期五

  日本东京都旧陆军省内远东国际军事法庭

  (9点30分开庭)

  法庭执行官: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现在继续进行审理。

  [高村岩证人登上证人席]

  韦伯庭长:除被告东乡茂德与平沼骐一郎外所有被告均已出庭。缺席被告根据巢鸭监狱医师出具证明显示因病今日无法出庭,该记录编入法庭记录。两名缺席被告由辩护人代理。负责向石原莞尔证人取证的委员会将由新西兰的诺斯克罗夫特法官负责,相关辩护方律师将会与他进行酌情商议。布雷克尼辩护人。

  布雷克尼辩护人:我继续宣读证人高村岩的证据文书,辩护方文书第400及400—A号,即法庭证第2440号及第2440—A号。现在宣读法庭证第2440号第17页的“(D)综合判定”一段。

  [宣读]

  (D)综合判定。通过以上综合检查各鉴定样本,我认为这几份笔迹都显露出共通的个性与特点,且没有发现任何有力的差异性。即几份笔迹都强烈地充斥着同一作者所具有的潜在的笔意,因此我判定证第278号的笔迹与证第282号和亲笔乃是同一人的笔迹。

  但是需要注意,我上面所说的共通点有人偶然发现也出现在了出自两个或多个不同人之手的笔迹中。但是这种否定的观点只有在共通点较少或将其单独分离开来考虑时才能成立。而本鉴定之中,首先有非常多的共通点,所以这种否定论在此并不恰当,因为很难想象一个人的笔迹能够与其他人的笔迹偶然拥有如此多的共同特点。

  也有异议认为,可能是一个伪造者通过研究一个人的笔迹才产生了这些共通点。确实,伪造者中有的人善于模仿他人的笔迹。虽然这些伪造的笔迹在字画的间架、倾斜、长短等结构的主要方面上能够模仿,但是笔势则很难做到一致。且在始笔、终笔、线条的微妙潜在个性上很难伪造,仔细检查这种笔迹的话肯定可以发现不自然之处。

  证第278号的笔迹运笔极其自然,很明显并非模仿伪造。

  根据上述的论据以及指出的几个共通点,我认可了这些笔迹上的决定性的共通之处,且因为没有找到任何有力的差异,所以我确信以上鉴定样本全部都是出自同一人物之手。

  1947年2月2日

  “满洲国”鸦片毒品政策问题

  布雷克尼辩护人:

  ……

  这是1924年在日内瓦发行的前台湾总督府政务长官贺来佐贺太郎所著的《日本的鸦片政策》一书,其摘要即辩护方文书第402号现作为证据提交。这份文书展示了台湾的鸦片问题与远东其他地区的鸦片问题之间的关系。

  韦伯庭长:奎廉检察官。

  奎廉检察官:检察方对该书作为识别证据提交无法提出异议,但是我们反对将这本书的摘要作为证据提交。这份摘要乃是将要提交的7份摘要中的第一份。

  该书写于1924年。检察方承认该书作者确实与鸦片政策问题相关,但是我们认为这本书并不具备证据价值,同时其摘要也与本审理没有关联性。

  此外我们还要进一步补充的是,这些摘要文书中所涉及的问题已经更多地由那些已经或即将向法庭提交的文书加以说明,所以提交这些摘要我们认为是毫无必要的重复工作。

  辩护方现在要提交的这份摘要文书展示了该作者对鸦片问题的意见,在该问题上日本从很早之前开始就持有自己的利益。该文书同时也记述了作者认为日本经常希望与国际联盟合作的意见。

  我们认为,这种类型的文书并不具备任何证据能力,毫无价值,应该驳回。

  布雷克尼辩护人:这些文书不是为了陈述作者的意见才提交的,那些意见被忽视我们认为也是理所当然的。但是我们提交的目的是为了这些陈述中所包含的事实。

  这些事实的陈述具有关联性,也具有重要性,我想可以从以下两点加以证明:首先,这已经得到了之前提交文书的证明了,即台湾的鸦片管制组织乃是“满洲国”类似组织的范本。只要满洲的鸦片制度是否适当依然是个问题,那么作为其范本的台湾的相关制度的经验以及结果我认为都十分值得法庭的注意;另一方面,也可以从已经作为证据提交的国际联盟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中得知,东洋的鸦片问题必须作为一个整体处理。因此,不仅一个地方的管制经验与另一个地方的相关,而且一个地方所采取的管制制度也不可避免地对另一个地区采取的制度和实际操作产生影响。

  当然,现在我们要提交的这份摘要是书的绪论部分,所以关于全体问题的事实陈述要比之后的摘要少。但是它明确地显示了与现在这个满洲的鸦片问题的关联性。

  韦伯庭长:被告们是因为实施了侵略战争,并且在侵略战争的发展阶段中鼓励使用鸦片而被起诉的,被起诉的相关年份是1928年之后,但这份摘要涉及的是1924年以及之前的时期。辩护人是要主张满洲在1928年以后实行的是1924年甚至更早之前制定的政策吗?

  布雷克尼辩护人:是的。根据法庭证第2448号,满洲的鸦片管制模仿的是台湾的制度,这是我们对台湾唯一关心之处。

  韦伯庭长:一位法官对你的说法这样认为:假设A因对X实施的犯罪行为而被起诉,也无法用Y的行为而证明A对于X的行为无罪。

  布雷克尼辩护人:但这并不是辩护方的立场。我们的立场是针对被告的起诉而做的辩护中,被告们认为他们采取的措施是试图控制满洲的鸦片。法庭证第2448号显示了他们在满洲仿照的是台湾很早以前所采取的措施,只有关于这一点我们才会注意到台湾的相关问题。另外,在法庭证第2447—A号中,虽然国际联盟调查委员会没有这么说,但实际上他们认可了台湾所采取的措施。

  韦伯庭长:你必须要证明台湾所采取的鸦片管制手段是正当的并且你们遵循了这个方法。

  布雷克尼辩护人:是的,我们接下来将会通过展示台湾做了什么,以及“满洲国”做了什么,来举证我们遵循了台湾的方法,这样会方便法庭进行比较。

  韦伯庭长:台湾可能不是一个好的例子。

  布雷克尼辩护人:我认为我们只能接受国际联盟鸦片问题调查委员会关于这个问题的报告及其结论。

  韦伯庭长:国际联盟并未谴责台湾管制鸦片的做法,或许是认可了它。既然各国为了该目的或其他的理由将其派遣至“满洲国”,那么我们就理所应当承认它的权威。这些摘要一共有几份?

  布雷克尼辩护人:我们一共有7份,其中绝大部分很简短。我不能说他们非常简短,但都很简洁,每份只有一页。

  韦伯庭长:这是证明台湾管制方案的唯一办法吗?国际联盟充分考察了台湾的方案吗?

  奎廉检察官:台湾的政策由法庭证第2449号加以证明。除此之外,还可以追加四份台湾方面该问题的摘要。

  韦伯庭长:这有可能是重复的证据,我首先要征求其他法官的意见。——经过法庭多数决议,支持异议,驳回以上摘要的受理。

  布雷克尼辩护人:借此机会我要事先申明一点,接下来我将提交这本书的另外一份摘要,但是与这个问题完全不同,是关于朝鲜的问题。这份摘要,即辩护方文书第402—B—1号是辩护方提交的唯一与朝鲜鸦片问题相关的证据。

  韦伯庭长:奎廉检察官。

  奎廉检察官:我们认为辩护人所说的朝鲜鸦片问题相关的摘要也应该驳回。这份文书涉及朝鲜1920年的事情,所以我认为既然已经有其他的文书特别是国际联盟的报告作为证据提交,那么这种类型的文书反而会滋生混乱和观点不明确。

  韦伯庭长:国际联盟的委员关于朝鲜的情况作了报告吗?

  布雷克尼辩护人:由辩护方已提交或即将提交的文书中并没有这方面的报告。这意味着作为辩护方文书第831号这本书涉及的这个问题得到了确认,但是还未准备相关的摘要。如果法庭希望获得这种类型的证据的话我们可以准备相关摘要。

  刚才有同事提醒我说这份文书中有关于关东州租借地的报告,但是没有关于朝鲜的。但是我自己无法引述这本书。

  韦伯庭长:根据法庭多数决议,支持异议,驳回摘要受理。

  (本版资料摘自《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庭审记录·中国部分——侵占东北辩方举证(下)》)
责任编辑: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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