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土特产”象牙入境 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被判6年半
2015-09-16 08:59:53
庭审现场。牛斌、邹慧/摄
     中国法院网讯 (黄佳鑫 邹慧 张玮)  以为自己携带的象牙是“土特产”,实际是走私,2015年9月15日上午,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此案。被告人姜某某因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

  公诉机关起诉称:被告人姜某某乘坐EK308航班由科特迪瓦经阿联酋转机于2013年12月1日抵达北京首都机场T3航站楼入境。入境时其选走无申报通道,未向海关申报任何物品,当海关人员对姜某某携带的行李进行检查时,在其行李箱内查获用锡纸包裹的6根疑似象牙制品。经检验为现代象科象牙制品,净重14.535千克,价值人民币605629.84元。

  根据被告人自述,2013年至2015年间,自己共计5次往返中国和科特迪瓦两地。涉嫌走私的象牙是第一次去科特迪瓦,当时购买的往返票,2013年11月28日晚前往科特迪瓦,11月30日夜里就返回了北京,在科特迪瓦共计逗留一天一夜。去科特迪瓦主要是想看看酒吧和饭店的生意,再有是看看能不能和自己在科特迪瓦的前夫复合。离开科特迪瓦时购买了咖啡、奶粉、巧克力及象牙等作为“土特产”。被告人姜某某认为,去科特迪瓦带象牙,就像去江苏旅游带珍珠回家一样。

  公诉人在庭审时发现几个矛盾点:被告人直接购买往返机票与去科特迪瓦的安排诸多事项不符。据被告人自述,她去科特迪瓦要考察生意、探望自己前夫、购买纪念品,一天的逗留时间很难完成;她知道犀牛角不能带,却不问象牙能不能带;逗留时间过短,与所要做的事情需要时间不符;被告人说去找前夫看能不能复合,但却并未与前夫取得联系是个矛盾,花费巨额机票费只呆一天,与实际家庭情况不符。

  最终,被告人姜某某对自己的行为触犯了法律表示非常后悔,但是辩称其确实没有看到海关不能携带象牙的有关通知,不知道这是违法的行为,而且在科特迪瓦很多中国人都买象牙,她就以为是合法的。希望法庭能从轻判处。

  庭审持续了近两个小时。经过休庭合议之后,法院当庭宣判,认定被告人姜某某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

  姜某某未当庭表示是否上诉。

  据悉,本案是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调整刑事管辖范围以来受理的第一起走私案件,中央及首都各大媒体记者三十余人旁听了案件。

  法条链接:

  1973年3月3日,由21个国际代表在华盛顿签署了《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截至2005年2月该公约缔约团体数量达167个。我国于1980年12月25日加入该公约,并于1981年4月8日对我国正式生效。由此可见,保护野生动植物不仅仅是公民的公益之行为,更是我国承担国际条约义务的应尽之事。该条约将保护范围分别收录于三个附件,大象、犀牛等野生动物均属于该公约的保护范围之类的动物。

  我国于1988年11月8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并于2004年8月28日经过第一次修改。根据该法规定,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系我国公民的法律义务。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加强资源保护、积极驯养繁殖、合理开发利用的方针,鼓励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同时,该法还规定了违反该法的处罚条款:“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依照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非法进出口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走私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此外,该法还规定了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的责任。“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此可见,珍贵野生动物保护不仅仅不允许随意杀戮,更是不允许随意买卖和非法进出口珍贵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本案中大象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保护的范围内动物,象牙属于大象的身体一部分,属于野生动物制品,被告人姜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

  我国刑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相互衔接,规定了走私珍贵动物、动物制品罪,并且规定了三档刑罚。一般情节,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由此可见,我国刑罚对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处罚相当严厉。
责任编辑:孙剑岚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