摔伤索赔23万 法院认定旅行社未违约驳回诉请
2015-09-17 09:03:27 | 来源:中国法院网上海法院 | 作者:章伟聪
  余先生参加邮轮旅游不慎摔伤,治疗终结后将旅行社告到法院,要求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返还旅游费1.8万余元,并赔偿各项损失23.3万余元。日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没有违约,原告受伤系自身过错造成,且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遂驳回余先生的诉讼请求。

  2014年9月,余先生向法院起诉称,2012年7月,他与两位家人一同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皇家加勒比邮轮”日本冲绳5日游,共支付旅游费18417元。返程途中,由于邮轮公司对设备管理不善,没有设置警示标志,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使他在从甲板走向船舱过程中摔倒,导致右膝受伤。经医生诊断,为右髌骨骨折。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因不同意旅行社仅补偿他2000元,所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旅行社返还旅游费18417元,并赔偿伤残赔偿金、误工费等损失23.3万余元。

  旅行社认为,原告意外受伤是自身原因所致,与旅行社没有任何关系,即便如原告所说,也应向邮轮公司追责。旅行社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联系救护车将原告送往医院,并垫付救护车费,在原告住院期间又派员前往医院探望,对原告尽到了道义上的义务,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经旅行社申请,法院追加邮轮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邮轮公司表示,原告与邮轮公司并不存在合同关系,原告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事故现场存在不安全因素,原告受伤完全是自己穿拖鞋在船上行走造成的。

  为证明自己的说法,邮轮公司向法庭提供了事故现场的照片及录像资料。此外,旅行社及邮轮公司均提出原告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法庭查明,邮轮公司提供的照片及录像资料显示,事发现场为邮轮内舱,环境整洁,当时没有其他人员,原告脚穿人字形拖鞋从邮轮甲板通过移动门返回船舱途中,步幅较大,左腿发生滑移,两腿跨成一字型,右腿膝盖撞击船舱地面,随后侧倒无法站立。因周围无人,原告自行坐在地面移动至附近电话处,拨打电话求助。

  日前,长宁区法院经审理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孙剑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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