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容留未成年人吸毒获刑一年半 罚金2000
2015-09-18 14:59:38 | 来源:宁德法院 | 作者:周黎晖 叶永清
  在宾馆登记一个房间,与朋友一同在房内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还有未成年人参与吸食,这是什么样的性质?日前,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终审裁定,维持寿宁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被告人郑某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1月13日下午,被告人郑某持身份证登记入住寿宁县鳌阳镇某宾馆301房间。当晚,被告人郑某与柳某、叶某、张某(出生于1997年5月,案发时系未成年人)在301房间内共同吸食甲基苯丙胺;次日晚,被告人郑某与柳某、叶某、张某再次在该房间内共同吸食甲基苯丙胺。15日中午,被告人郑某等人相继离开。当日下午,张某因吸毒产生被人持刀追砍的幻觉而报警,之后案发。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提供场所容留叶某、柳某及未成年人张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寄语

  毒品的危害性众所周知,对于吸毒者身体、精神的摧残,对其家庭、家族的伤害,引发的社会问题等,可简要概括为十二个字“毁了自我,祸及家庭,殃及社会”。然近年来,毒品犯罪呈多发趋势,主要类型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非法持有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等,严重影响社会安定稳定。根据司法统计数据,其中容留他人吸毒约占三成,社会危害性不容忽视。且在容留他人吸毒中,容留未成年人吸毒的现象较为突出。未成年人由于心智的不成熟,更容易受影响、受诱惑,且一旦染上毒品,对其身心的摧残相较之更为严重,势必毁其一生,社会危害性更大,容留未成年人吸毒理当成为打击的重点,依法应当予以严惩。

  从司法实践来看,有相关数量的容留他人吸毒行为人,在案发前对自己的行为并没有明确的认识,出于好玩,碍于面子,在“不知不觉”中走上了犯罪道路,如将自己的居所提供给他人、或者持身份证等证件在宾馆登记房间、或者虽是他人登记但有支付房费的行为,都属于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的行为,只要达立案追诉标准,都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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