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与武汉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2015-09-21 14:15:11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2013年4月,湖北省孝昌县的张某受雇在武汉某公司从事电工工作,5月初,张某在该公司厂房内安装灯线时,需要在8米高的厂房房顶上安装,张某提出将6米高的竹梯放在铲车上施工,自己站在竹梯上,另一名工人站在铲车上扶着梯子,后因竹梯滑动,张某从竹梯上摔下受伤。受伤后,张某被送往医院救治,支出医疗费用5万余元。后经鉴定,张某构成九级伤残,后期治疗费用18000元。2014年9月,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该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19万余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向武汉某公司提供劳务,武汉某公司支付相应的报酬,双方构成劳务关系。由于张某不具有电工施工资质,且采取危险方法施工,也未佩戴安全绳,其对事故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部分责任。武汉某公司作为接受劳务方,有义务督促、监督提供劳务者严格按照操作规程的要求工作,并且该公司未审核提供劳务人员的相应资质,存在管理疏忽和用人不当的过错,应承担部分责任。综合双方过错,法院酌情确定武汉某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张某自担30%的责任。由于张某的经常居住地在城镇,法院按照城镇居民标准依法核算张某的各项损失后,判决武汉某公司赔偿张某12万余元。

  宣判后,武汉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经审查认为,张某虽系农村户口,但其提交了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足以证明其连续在城镇居住和生活一年以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其残疾赔偿金应当按照城镇标准计算。由于张某的损伤构成九级伤残,依法应当获赔精神损害抚慰金。故二审驳回武汉某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中受害人张某是来自孝昌县的农民工,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所造成的各项损失对其家庭来说是一笔沉重的负担,由于未能及时获得赔偿,张某某选择了诉讼的方式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法院对本案审查后,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对双方的过错进行了分析,认定接受劳务的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张某自己承担30%的责任,提醒了提供劳务的农民工在工作过程中应充分重视安全生产,避免自身或他人受到伤害。在损失的具体认定方面,虽然张某是农村户口,但由于其经常居住地和收入来源地均在城镇,因此,法院依法适用城镇标准计算其残疾赔偿金,充分保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裴夏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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