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微信借款百万是替别人"做嫁衣"?
2015-09-21 14:20:57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法院认定发微信者为借款人

  用手机先发送2条微信,围绕100万元是代人借,还是本人借的转账凭据,昔日无话不说的闺蜜俩闹上法庭。近日,上海静安法院一审判令由王乐(化名)需归还张津(化名)借款83万元及同期贷款利率。王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定转账100万元系借贷关系,驳回了王乐的上诉。

  基本案情

  80后张津与70后王乐是多年闺蜜,2012年7月末,张津从银行转账100万元至王乐账户,之后王乐曾陆续给付张津17万元,就未再有还款意思表示。

  2014年10月底,屡不见王乐归还借款的张津,在无法讨回钱款情况下只得起诉法院,她称因与王乐是闺蜜,才借给她100万元。当时双方约定月利为2%,从2012年10月至2013年7月,王乐陆续支付利息共计17万,本金至今未归还。请求法院判令王乐归还借款10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裁判结果

  法庭上,王乐对此笔钱款则有不同看法,认为是案外人徐某向张津的借款,上述100万元仅仅从自己银行账户走了走账,双方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审理中,王乐还提供双方微信聊天记录,涉及双方对100万元借款该如何偿还的交涉。

  张津认为,微信记录明确自己出借钱款给了王乐,然后王乐转账给徐某。而徐某出具的借条也明确是向王乐借款,当天王乐将部分钱款转账给徐某,故对王乐上述辩解不认可。

  法院认为,2012年7月30日,张津将100万元转账给王乐,而王乐并未否认借贷事实,仅认为借贷对象是徐某而非她本人,但王乐在获得100万元后,仅有一笔60余万元转账给徐某。王乐还称已在当月11日支付30万元给了徐某,共转账96万元。但从借款时间看,张津出借钱款时间是2012年7月30日,可徐某未有向张津借款意思。庭审中王乐表示已提前两周,以徐某向张津借款名义,先将30万元交给徐某则不合常理。王乐向张津出具的第一张借条,明确徐某是向王乐借款,后王乐出具第二张借条,改为徐某向张津借款,第二张借条却未得到张津认可。况且从张津与徐某不熟程度看,张津没有理由将巨额钱款给徐某。最终一审、二审法院均判决王乐败诉。涉及王乐已给付张津的17万元,由于双方借款时并未约定过利息一节,遂法院判决王乐尚需归还张津83万元借款。
责任编辑:裴夏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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