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诉京东公司网站欺诈案
2015-09-21 14:30:12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2014年4月3日,廖先生在京东公司网站提交订单购买华硕笔记本电脑、电脑包、鼠标垫、保护膜、无线鼠标共五件商品,合计付款5599元。同日,送货员将上述商品送至指定收货地址,廖先生委托大姨收货付款,但因送货员催促,大姨无暇当面验货。次日,廖先生返家后拆开商品包装,发现笔记本电脑损坏无法正常使用,于23时58分向京东商城申请退货。京东公司予以拒绝。2014年4月6日,廖先生将笔记本电脑送至华硕产品服务中心检测,经查产品故障为屏幕破裂,键盘模组后方凹陷,非正常损坏。廖先生多次向京东公司申请退还所购买的全部商品,京东公司予以妥协,于2014年5月30日承诺退货,并于2014年6月15日将货款全额退还廖先生。廖先生认为广州晶某公司、北京京东公司在以下两方面构成欺诈:一是违反法律关于七天内无理由退货的规定,拒绝办理退货;二是廖先生除了对损坏的电脑本身要求退换货,还要求对同时购买的其他商品如鼠标、电脑包等申请退货,但京东公司均拒绝退货,据此起诉京东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的规定,构成欺诈,要求赔偿损失16797元。经审理,一审法院驳回廖先生诉讼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我们处在一个电子商务的时代,消费者权益作为核心当然应优先予以保护,但是在买卖合同关系这个平等的法律语境中,保障电子商务生态的稳定发展,促进电商经济逐步壮大也是应有之义。即使相对于在线商家而言,消费者可能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但在网络购物过程中,消费者应积极及时的履行检验等义务,否则也应承当由此带来的损失。
责任编辑:张鸿昊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