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诉某商业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
——宾馆、商场、餐馆、银行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
2015-09-21 14:41:20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2011年10月23日下午,吴某到某商业有限公司经营的商场购物,于当日15时许购物完毕后行走至商场底楼,被商场员工徐某(负责收集分散在各处的购物手推车然后推行至商场三楼处)推行的购物车撞到后摔倒。后吴某被送到医院治疗。经鉴定,吴某构成九级伤残。吴某起诉要求大润发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吴某到商场购买商品,商场应当对其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但吴某在购买商品完毕后,在商场的经营区域内因商场员工履行职务行为而遭受损害,商场的经营者理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故判决某商业有限公司赔偿吴某各项损失376293.97元。
责任编辑:张鸿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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