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晓东诉酒仙网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网购合同纠纷案
——电商作为销售者利用他人网络销售货物过程中有欺诈行为,交易后与消费者达成赔偿协议而不履行,消费者有权请求销售者依照协议承担赔偿责任。
2015-09-21 16:12:19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2012年8月9日,李晓东在淘宝网购买了酒仙网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酒仙公司)销售的白酒6瓶,网上商品页面描述为[白酒中国名牌52度五粮液(1618)500ml特价],成交价为8349元。交易完成后李晓东查询上述网页发现,其购买的白酒在酒仙公司的淘宝店铺中标注的商品“特价和原价”相等,于是向北京市价格举报中心举报。之后,李晓东与酒仙公司达成《谅解协议书》,约定双方于协议签订后5日内完成退货、退款手续,酒仙公司赔偿李晓东8394元,如一方违约,承担总金额20%的违约金。因酒仙公司未履行该协议,李晓东诉至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请求酒仙公司赔偿8394元并承担违约金1678.8元。

  裁判结果

  受诉法院认为,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营者在交易过程中,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的真实信息,不得作虚假宣传。在本案网络交易过程中,酒仙公司以网上销售的是特价商品来误导消费者,其行为已构成欺诈。李晓东在请求赔偿过程中与酒仙公司达成了谅解协议,因酒仙公司未能按照该协议约定义务履行,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此,李晓东要求酒仙公司按照协议履行赔偿义务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经受诉法院合法传唤,酒仙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其抗辩权,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受诉法院判决酒仙公司给付李晓东赔偿款8394元,并承担违约金1678.8元,共计10072.8元。酒仙公司未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是网购引起的消费者权益纠纷,涉及买卖合同关系和赔偿协议关系,受诉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确认两份合同有效,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首先,在认定网购案件事实方面,确认“特价不特”即为欺诈,为法院审理此类提供了裁判规则,对于利用网上购物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制裁,维护了市场诚信。其次,法院按《谅解协议书》约定的价款1倍赔偿另加20%的违约金作出判决,把法律规定的价款1倍赔偿和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一并计赔,加大了惩治恶意违约的力度,符合合法自愿原则。
责任编辑:刘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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