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诉赵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5-09-21 17:05:46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郑某于2009年8月在赵某经营的药店购买了郑州某医药科技公司生产的“胃常喜康”、“骨康黄精百合丸”和山东某生物科技公司生产的“蜂胶软胶囊”,共计998元。后经河南省卫生厅核实,郑州某医药科技公司生产的“胃常喜康”、“骨康黄精百合丸”为假冒批准文号产品。山东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蜂胶软胶囊”未进行食品安全性评估,添加蜂胶成分。郑某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赵某返还购物款998元,并支付十倍赔偿金9980元,共计10978元。

  裁判结果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郑某所购买的“蜂胶软胶囊”没有保健食品批号,仅为普通食品,其添加蜂胶成分违反了卫生部及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赵某销售给郑某“胃常喜康”和“骨康黄精百合丸”经河南省卫生厅查证,属假冒批准文号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赵某作为销售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该院依法判决:赵某赔偿郑某购物款损失998元,并支付郑某赔偿金9980元,共计10978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销售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件。赵某销售的食品存在两种违法情形:一是在普通食品中违反规定添加只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根据卫生部及国家质检总局的有关规定,对蜂胶等只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未经安全性评估并申报批准,不能作为食品原料生产经营。本案中“蜂胶软胶囊”为普通食品,没有保健食品批号。在普通食品中添加蜂胶违反了有关规定,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二是“胃常喜康”和“骨康黄精百合丸”属假冒批准文号的产品,也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要求其进行赔偿的,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责任编辑:杨夏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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