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2015-09-22 11:14:12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张宝辉于2014年11月9日在武汉波罗健康商贸有限公司购买了原产国为加拿大的NaturalFactors然自自然辅酶Q10软胶囊5瓶(50ml/片×60粒),单价148元,商品总金额740元。张宝辉以涉案产品很明显是不符合《产品安全法》为由起诉武汉波罗健康商贸有限公司。张宝辉认为涉案产品违反了《产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一)禁止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产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作为原料生产的产品为由起诉;同时辅酶Q10在我国没有相关的国家、行业产品标准,该类产品应当得到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许可后才能进口,而涉案产品未经安全性评估,违反了《产品安全法》笫63条,《进出口产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八条。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张宝辉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一、撤销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15)穗黄法民一初字第144号民事判决。二、武汉波罗健康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张宝辉退还货款740元;张宝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武汉波罗商贸有限公司返还所购买的5瓶NaturalFactors然自自然辅酶Q10软胶囊,如不能返还上述商品的,则按每瓶148元的价格折抵武汉波罗健康商贸有限公司应退还给张宝辉的上述货款;三、武汉波罗健康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张宝辉支付赔偿金7400元。

  典型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进口的食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又根据该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属于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案涉产品所含的辅酶Q10,《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将其归属于“辅酶类药”,将含有辅酶Q10的案涉产品当做普通食品进行销售,违反了上述禁止性规定。即使在需要经过国家行政机关批准许可的保健品中添加辅酶Q10也有着严格的限制,如每日推荐量、标明不适宜人群以及注意事项等。虽案涉产品经过国家检验检疫机构检测并发放卫生证书,但并不代表其就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责任编辑: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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