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幼儿园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
2015-09-22 14:20:04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2011年8月31日下午,年仅4岁的张某在李某开办的幼儿园内被车撞伤,在医院治疗84天, 经司法鉴定,张某损伤程度为一处四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并存在部分护理依赖。

  裁判结果

  法院一审判决幼儿园赔偿张某24万余元。幼儿园不服,提起上诉。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后,幼儿园撤回上诉。

  典型意义

  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本案中,幼儿园为了招揽生源,提前就已经开始接收儿童入园。因事发在8月31日下午,家长没有在场,园方就以没有公安报警记录、没有事发现场证据、幼儿园没有开学等各种理由极力摆脱责任。法院通过对各种证据的归纳、整理,认定了张某是在幼儿园期间受伤的基本事实,在幼儿园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情况下,对园内幼儿受到的伤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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