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与代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纠纷执行案
2015-09-22 15:03:57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刘某与代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纠纷一案,南漳县人民法院判决代某赔偿刘某127050.61元,代某未按期履行义务,刘某于2012年2月向南漳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代某履行了93210.61元,余款33840元与刘美海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定于2012年7月1日前付清。到期后,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协议。2013年5月10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南漳县人民法院经多次做工作,被执行人拒不执行。执行法院查明,被执行人有一辆自卸大货车,每月有固定收入,具有履行能力。2013年10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实施后,执行法院通知被执行人,要求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逾期,将被定为失信被执行人,并予以公布。执行法院还向被执行人讲明,一旦被定为失信被执行人,其在金融、房产等各部门的权益将受到限制。被执行人代某在法律震慑下,主动将33840元执行款全部交到法院。代某深有感触的说“如果我不主动履行,法院将我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今后到金融部门没办法融资借贷,会影响我以后做生意,还是尽快履行好”。

  典型意义

  个体运输户代某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必然要与各类客户打交道、要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个人声誉和信用非常重要。一旦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个人声誉和信用将受到损害,在社会上的生存空间和活动空间将被极大压缩。被执行人慑于社会对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的巨大压力,主动履行债务,避免了个人信用产生污点。
责任编辑: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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