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负次责当事人因未买交强险被判承担16.6万元
2015-09-22 15:13:48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发生交通事故,明明自己负次要责任,只是未买交强险,就要负六成的赔偿责任,这让林水中百思不得其解。日前,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了该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支持了一审判决,未投保交强险的林水中必须承担交强险限额和自身责任赔偿损失共计16.6万元。

  2013年4月28日傍晚,钟伟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从饶平县新圩镇新圩市田往新圩南山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新圩南山“劳荒埠”处,因没有保持安全车速且遇对向来车时没有减速靠右行驶,导致车辆与对向由林水中驾驶假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钟伟华受伤。随后,钟伟华被送往医院治疗,共住院29天,出院诊断为左小腿中下段离断伤。后经司法鉴定,钟伟华伤残程度为六级伤残,为此小脚还安装了假肢。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共造成钟伟华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等各项损失近27.5万元。

  饶平县公安局交警部门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认定钟伟华对该事故存在主要过错,负主要责任,林水中存在次要过错,负次要责任。交警部门组织了双方进行调解,但是,由于双方对费用的赔偿问题差距太大,无法达成一致调解意见,钟伟华遂诉至饶平县人民法院,要求林水中赔偿17万余元。

  裁判结果

  饶平县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作出判决,基本上支持了钟伟华的诉讼请求,判令林水中赔偿各项费用共计16.6万元。

  林水中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驳回林水中的上诉,维持了原判。

  典型意义

  林水中觉得不公平,自已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按照正常路线行驶,却无缘无故被钟伟华违规逆向撞了,当看到对方受伤倒地时,自己还不顾伤痛,帮忙扶起摩托车,并及时进行报警。林水中认为自己在事故中是受害者,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书也已明确认定自己仅负次要责任,主要责任在于钟伟华。但是,为何自己负次要责任要承担经济损失16.6万元,而对方作为负主要责任的人反而仅需承担10.9万元?林水中再仔细算了一算,自己承担的16.6万元,已占到事故造成经济损失27.5万元的六成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难道不是应该按照责任比例进行分担吗?对此,林水中百思不得其解。

  承办该案的法官说, 法院作出的判决是有依据的,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林水中作为其驾驶摩托车辆的投保义务人,未按照相关规定对其摩托车投保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后,应由其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钟伟华的实际损失先行赔偿,即使林水中在事故中负次要责任,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仍需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具体而言,钟伟华因交通事故所致的各项人身损害的损失数额为27.5万元,其中,医疗费损失已超出1万元,而其人身伤害其他损失费用也已超过11万元,因此,林水中应在交强险的人身损害赔偿限额12万元内赔偿钟伟华的人身损失。对于超出交强险应赔偿部分的损失15.5万元,则根据林水中应负次要责任进行认定,即按15.5万元中的三成比例承担责任,约为4.6万多元,再加上交强险人身损害赔偿限额12万元,林水中在该次事故中应赔偿的数额就是16.6万元。

  承办该案的法官介绍说,交强险不同于商业保险,投保交强险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其设计初衷,是由法律明确规定将本该由肇事个体承担的赔偿责任,扩大到社会保险机制中去分担,使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救助,不因肇事人的赔偿能力低而丧失抢救良机和补偿,因此机动车上路必须投保交强险。对此,承办法官提醒,交强险的费用不高,但是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就会发挥大作用。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会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赔偿受害者,最高可赔偿12万元2千元,其中2千元为赔付财产损失。相反,如果机动车未投交强险,发生事故后,肇事方无论是次要责任,甚至是没有责任,还是得按照相关规定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本文所涉人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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