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侦察员敲诈 两男子获刑七个月罚金二千
2015-09-23 15:54:51 | 来源:毕节法院 | 作者:蒋鑫
  作为公安招聘的协勤,就应该遵纪守法,可他们却知法犯法,实施敲诈勒索。近日,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敲诈勒索案,被告人龙某聪、王某武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被告人龙某聪、王某武原分别系某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刑侦大队招聘的协勤。2014年9月,龙某贵(已判)经涂某举介绍,在被害人黄某兵经营的摩托车销售店中购买了一辆车牌号为贵C04395的二手二轮摩托车。

  2014年10月15日,龙某贵以该摩托车系套牌逃逸车被某县交警大队罚款为由,将该摩托车退还给了黄某兵。当日19时许,龙某贵找到被告人龙某聪、王某武,将此事告知了二人,三人遂商量冒充某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以龙某贵购买套牌逃逸车被公安机关抓获,要查找销售套牌车的车主为由,借此敲诈黄某兵的钱财。

  当晚21时许,被告人龙某聪用手铐将龙某贵铐起来,三人租车前往黄某兵家附近,被告人龙某聪下车到黄某兵家中,自称是某县公安局刑侦大队的侦查员,因黄某兵销售套牌逃逸车,需要带回刑侦大队接受讯问,并扣押贵C04395号二轮摩托车。随后,被告人王某武将贵C04395号二轮摩托车骑回,被告人龙某聪开车载着龙某贵与黄某兵,在回来的过程中,龙某贵和被告人龙某聪威胁、恐吓黄某兵,黄某兵要求从宽处理,愿意缴纳罚款。被告人龙某聪提出需罚款4000元,并写下保证书。黄某兵同意后,在车上写下保证书,龙某贵和被告人龙某聪开车回到黄某兵家中拿走4000元后返回。当晚,三人拿出其中的300元吃烤鱼,剩余的钱龙某贵分得1200元、龙某聪分得1500元、王某武分得1000元。破案后,贵C04395号二轮摩托车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经某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告人王某武骑走的贵C04395号二轮摩托车价值1400元。

  同时查明,龙某贵和被告人龙某聪、王某武在案发后分别退赔了被害人黄某兵的经济损失1300元、1600元、1100元,并取得被害人黄某兵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龙某聪、王某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并使用械具,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二被告人均系本案的主犯。审理中,被告人龙某聪、王某武的认罪态度较好,并退赔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为此,根据被告人龙某聪、王某武的犯罪事实,情节和认罪、悔罪态度,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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