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胜诉擅自添加条款 被识破无奈撤回起诉
2015-10-08 14:57:29 | 来源:蚌埠禹会法院 | 作者:张丽
  近日,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解除合同案件,李某诉称,2012年李某与方某签订船舶买卖协议,李某以546000元的价格购买方某所有的船舶,由于船舶实际长宽深与船舶登记簿上登记的不一致,方某必须理顺船舶关系,将船舶手续办理一致,否则李某可以随时解除船舶买卖协议。

  主审法院拿到案件之后经过阅卷认为,本案是一起解除合同的案件,而且涉案标的比较大,并且船舶已经交付使用两年多,这给案件的处理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后主审法官经过仔细阅卷、反复比对发现,李某提供船舶买卖协议中关于协议解除的条款可能是后添加的,但是船舶买卖协议是用圆珠笔书写的并且距今已经两年多时间,即使委托鉴定机构鉴定也可能因为样本本身的缺陷无法鉴定,无法查明案件事实。方某从事船舶运输常年在外,不愿意出庭应诉,本着双方已经钱、船两清交接完毕的原则,任由法院裁判。

  主审法官认为,本案的关键就是确定李某与方某船舶买卖协议中关于协议解除条款的真伪,如果协议解除条款是真实的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法院就应当予以确认;反之如果协议解除条款是后添加的,由于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双方对协议的解除又没有做出约定,为了维持交易的稳定,法院极有可能不支持协议的解除。这类自然人之间的船舶买卖协议一般都是一式几份,各方当事人之间都有存根,后经过法官的多次工作,方某在自己老房子的旧柜子里找到了早已破旧不堪船舶买卖协议,而在这份船舶买卖协议中是没有协议解除条款的。庭审中,当方某出示自己这份船舶买卖协议时,李某无以辩驳,最终,无奈的撤回了起诉。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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