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途中跳车身亡 家属索赔被判驳回
2015-10-09 14:20:50 | 来源:黄山徽州法院 | 作者:苏华
  驾驶车辆途中车辆失去控制,为避险驾驶员跳车求自救,却不幸被本车车轮碾压身亡。该驾驶员在事故发生前作为被保险车辆的车上人员,在避险过程中跳出车外,被本车碾压,是否属于“第三者”?保险公司应否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近日,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驾驶员蒋某离奇跳车身亡,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一审判决驳回了作为蒋某近亲属的李某某等五原告要求本车的保险公司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简称商业三者险)赔偿五原告因驾驶员蒋某交通事故死亡发生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各项损失共计32万余元的诉讼请求。五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对该起特殊的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徽州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5年1月,蒋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在浙江省温岭市某地段,因夜间驾驶车辆转弯时未降低行驶速度,导致车辆失去控制驶向路外,蒋某为避险跳车,但在跳车过程中却被本车车轮碾压当场死亡。交警部门认定:蒋某应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因蒋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属于其实际所有,挂靠在黄山市某公司运营,该车辆在保险公司分别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李某某等五原告作为蒋某近亲属遂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其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而保险公司则认为蒋某作为被保险人,且驾驶员因本人驾驶行为造成损害,不属于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第三者”范围,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二审法院经审理均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蒋某是否属于“第三者”。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均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责任保险。对于“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通常称之为“第三者”。本案中蒋某不仅是实际车主,亦属名义车主黄山市某公司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故蒋某与黄山市某公司均属被保险人范畴。蒋某作为重型自卸货车的驾驶人,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属于车上人员,其因单方交通事故跳车,不存在转化为第三人问题,其损失不应由交强险予以赔偿,亦不符合商业三者险保险条款的约定。故判决驳回了五原告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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