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出台意见规范民商事案件简易程序适用
2015-10-22 09:14:11 | 来源:山东高院 | 作者:刘峥
  近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加强和规范民商事案件简易程序适用的意见》(以下简称《 意见》),要求全省各级法院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简易程序适用力度,规范简易程序运行,提高审判效率,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意见》共有16条,分别从立案、送达、审理、审限、程序转化等环节,对切实加强和规范简易程序适用作出了规定。《意见》规定,基层法院在受理民商事案件时,应当依法优先适用简易程序,对于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要积极引导当事人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时,应当提高送达和审判效率,严格适用公告送达,严格掌握简易程序转化为普通程序的条件,并及时开庭审理,探索建立类案快审机制;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由法官独任审判,自行签发法律文书,独立承担审判责任。

  《意见》强调,要进一步加强管理,不得为增收诉讼费、拖延审理期限、增加陪审案件数量等非法定因素影响简易程序适用;强化工作保障,加强送达力量配备、审判设施建设和审判团队建设;强化监督管理,基层法院要将简易程序适用作为审判管理的重要内容,科学设定适用简易程序案件质量评查标准,上级法院要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对简易程序适用情况及时进行检查、评估和督导,确保简易程序适用规定有效落实。
责任编辑: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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