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为借款伪造房产证 无力偿还潜逃获刑
2015-11-10 14:47:38 | 来源:宁德法院 | 作者:黄晓丹
  福建屏南县男子甘某为顺利借款,伪造了自家房屋的产权证,孰料东窗事发后受到了法律的严惩。近日,被告人甘某被屏南县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8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2009年初,被告人甘某通过他人介绍欲向张某借款用于开店,因张某提出需实地查看房子并提供房产证抵押后方可借款,被告人甘某便以200元的价格购买一本伪造的所有人为其自己的房产证。同年2月24日,被告人甘某邀请张某到其父母所有的位于屏南县古峰镇的房子进行查看,谎称该房子为其所有,同时让其朋友的母亲冒充其母亲,表示同意被告人甘某将该房子抵押借款,并在借条上签字。随后被告人甘某将借条及房产证一并交给张某,从而顺利地从张某处借得人民币35000元。同年3月24日,被告人甘某用上述同样的方法再次从张某处借款人民币350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人甘某因无力偿还借款遂更换联系方式以躲避张某的催讨。

  2013年11月14日,张某发现被告人甘某提供的房产证系伪造的,遂向屏南县公安局报案。经屏南县房地产管理所查询,该房产证系伪造。

  2014年1月22日,被告人甘某在派出所办理户口业务时被民警抓获。同月27日,被告人甘某的家属代为向张某退赔了借款本息计人民币100000元,取得了张某的谅解。

  屏南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购买伪造的房屋所有权证作抵押,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他人财物计人民币70000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被告人甘某有坦白情节,且其家属代为退赔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对其从轻处罚。综上,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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