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雇运输70多万元假烟 获刑2年9个月罚3万
2015-11-11 15:19:27 | 来源:龙岩法院 | 作者:曾昭辉 钟萍萍
  为赚几百元的运费,福建平和县的张某受雇帮人托运假烟,受到法律的制裁。11月4日,长汀县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2年9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

  2009年10月,被告人张某受他人(身份待查)雇请托运假烟。2009年10月29日,被告人张某雇请李某生(已判刑)帮忙运输假烟。当晚下半夜,被告人张某驾驶李某生所有的一辆货车到漳州市平和县与云霄县交界处装载假烟并在装假烟箱上装上袋装的柚子遮盖,后将货车开回平和县城交还给李某生。次日,李某生从平和县城出发前往江西省南昌市。途经长汀县古城高速收费站时,被执法人员查获,经现场清点,在货车内的207个纸箱里有各种品牌卷烟共计12548条。经鉴别检验,上述香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共计价值739108.7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规定,明知所承运的物品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卷烟,但为非法牟利而为他人异地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提供运输的便利条件,共同危害了国家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的实施,其行为同时触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非法经营罪二个罪名,依法应依照处罚较重的罪名即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鉴于张某属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因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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