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老总恶意透支巨款不还获刑八年十个月
2015-11-18 10:28:21 | 来源:重庆法院 | 作者:张慧 刘继雁
  近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信用卡诈骗案,一公司老总为偿还借款高息和维持高消费,透支信用卡99万余元拒不归还,被判刑八年十个月。

  经审理查明,生于70年代的吴某某,自己开了家农业开发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公司连年亏损。吴某某为了偿还借款高息和生活、购车等消费,于2012年3月至2012年10月期间,以自己和他人的身份在多家银行办理信用卡多张,先后多次透支本金累计99.4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银行信用卡恶意透支99.4万余元,数额巨大,经发卡银行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认定被告人吴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责令分别返还银行本金99.4万余元。上诉人吴某某不服,以并非明知无偿还能力还去办理信用卡透支,未能及时归还信用卡不是主观故意为由提出上诉。

  重庆三中院二审认为,吴某某自2009年以150万元注册资本成立农业开发公司以来,因经营管理不善连年亏损,截至2012年初累计亏损达1500余万元。但为了偿还借款高息和维持高消费,仍向银行申领高透支额信用卡,并大量透支,属于明知自己无偿还能力而恶意透支,且经银行多次催收,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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