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止建筑商施工 被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刑
2015-12-21 14:33:13 | 来源:阜阳法院 | 作者:李斌
  近期,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李某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与以前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进行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被告人李某从村民王某处承租2.5亩耕地养羊,该地已在案发生前被政府征收。2014年11月17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以紫金名苑工程施工单位浙江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其租赁的土地上修建生产便道未经其同意为由,阻止施工人员施工,并将施工人员铺设的用于修筑生产便道的路基模壳板砸掉,致使建设单位购买的三车混凝土共39立方米凝结损毁无法使用,倾倒在工地空地上。2014年11月21日,李某因扰乱单位秩序,被颍上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经颍上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受损39立方米商品砼价值人民币12480元。被告人李某曾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2月27日,被颍上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颍上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在案发时已不再享有该土地的使用权,被告人为获取不当利益,以其享有该土地使用权为由,砸掉施工人员铺设的模壳板,阻止施工单位正常施工,造成损失达五千元以上,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被告人李某曾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在缓刑考验期内又故意犯罪,应依法撤销其交通肇事罪刑罚中的缓刑部分,与破坏生产经营罪实行并罚。
责任编辑:王小磊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