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少年审判组织,走少年审判法官专业化之路
——司法改革背景下未成年人审判理论与实务专家论证会观点摘要
2016-01-06 08:03:07 |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六版
  编者按 2015年12月30日,由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主办的“司法改革背景下未成年人审判理论与实务”专家论证会在北京举行。来自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北京工业大学、北京工商大学、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的专家学者和最高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海淀区人民法院的领导和嘉宾20余人出席会议并发言。会议认为,近年来,未成年人暴力型、侵财型、团伙型犯罪突出,社会危害明显。由于未成年被告人与成年被告人在行为方式和心理上有很大差异,不能把对成年被告人的刑事审判方式机械地引至未成年人审判领域。因此,建立专门的少年审判机构已成为当今世界各国少年司法制度发展的潮流。现将本次会议的主要观点摘要刊发。

  应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保护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 陈光中

  对于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特别是刑事司法保护,我认为应该进一步加强,主要有三点思考:一是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未成年人特别程序,确立“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在未成年人刑事诉讼中对于有罪的未成年人要坚持教育和矫治为主,不能机械地强调处理结果与犯罪轻重相适应,而应当尽可能采取非刑罚化的处理方式,以利于未成年人改过自新、复归社会,这些都符合我国国情和世界标准。二是应立足长远,从国家安全战略高度重视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预防,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特别是留守、流动未成年人的监护和教育引导,防止心智尚在发育过程中缺爱的未成年人被有不良企图者利用。三是加强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保护,从具体程序着手,如进一步降低未成年人的逮捕率,加强专业化社工力量建设,从涉罪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社会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等方面开展社会调查,特别是罪轻情节的调查。

  完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

  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名誉会长 王 牧

  未成年人司法与犯罪学的理论联系是最紧密的,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犯罪学理论从预防和减少犯罪的角度创造了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在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是从量刑上从轻或者减轻处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即一种“小儿酌减”的思路。这种思路更多是从人道主义角度出发,认为孩子还小,承担责任的能力不足,还不成熟。而在西方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或者说凡是重视犯罪预防问题的国家都设有独立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因为虽然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使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一个国家减少犯罪的根本出路。也就是说,未成年人司法制度是国家预防和减少犯罪的重大战略措施。

  我国的司法部门,包括法院和检察院,在没有独立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背景下,30多年来,不断在实践中探索如何更好地处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但如果没有独立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这些探索“永远是戴着脚镣跳舞”,很难取得长远发展,也难以实现减少犯罪的目标。着眼国家的未来,我认为犯罪问题会特别严重,即使数量不多,社会危害性也会很大。现在恶性犯罪就特别严重,刑事犯罪问题涉及国家与社会的安全,社会安全应成为小康社会的首要需要。应该说,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具有战略性意义,是小康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要切实预防和减少犯罪,从长远来看,就是从国家安全、社会治理高度,设立独立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当前,在司法改革的背景下,我赞成在法院系统加强未成年人案件审判机构建设,特别是在最高人民法院设立专门的未成年人案件审判机构。

  对未成年人保护应建立独立的评价体系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 卞建林

  中央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过程中应高度重视未成年人司法,包括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与犯罪预防等相关问题的研究。最高人民法院应抓住这个契机,认真总结少年司法30余年的试点经验,从体制机制上探讨如何强化未成年人审判制度,包括专门机构设置、专门队伍建设以及独立的评价体系。

  人民法院应抓住历史机遇,全面总结试点改革经验,厘清人民法院在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预防中的职能定位,从最高人民法院开始,在司法改革的大背

  景下,把未成年人司法的特殊性和重要性梳理清楚,尽快设立以未成年人为分类标准的“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

  中国的司法改革、未成年人司法改革需要各方面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基础上,携起手来共同推动。作为学者要发挥自身优势和力量,将推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落实到行动上。2015年,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在年会上成立了三个专门研究委员会,其中第一个就是未成年人司法研究委员会,希望通过国家科研队伍的力量,呼吁上层和全社会来关注未成年人司法,并不断将未成年人司法工作推向体系化、理论化。

  应设立未成年人审判专门机构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宋英辉

  当前正处于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关键时期,司法改革的总体要求是扁平化,要减少相关机构。但是,对于未成年人司法而言,尤其在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一定要强调未成年人办案机构的独立性。未成年人案件具有区别于成年人案件的特殊性。成年人案件办理主要解决的是证据、事实和法律问题,而办理未成年人案件除了证据、事实、法律以外,还要做很多其他工作。未成年人案件关注的不仅仅是行为,而是行为背后的人,如办理未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对每一个涉及的孩子都要进行社会调查、心理干预等,包括对未成年被害人也要关注,要跟专业社会服务机构对接。

  关于未成年人专门办案机构的设想,最理想的状态是在借鉴其他国家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在有条件的地区,探索成立专门法院——少年家事法院,下设独立的未成年人庭和家事庭。

  如果上述设想短期内不可行,在现行法院体系内,应特别强调未成年人审判机构的独立性,设立以未成年人这一特殊主体为标准的独立业务类别,在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高级法院和有条件的中、基层法院成立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受理在法院审判环节与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相关的所有案件, 包括: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与未成年人利益密切相关的民事案件;涉及未成年人的行政案件;涉及未成年人的执行案件。此外,伴随儿童福利制度的发展,还可以负责与未成年人权利保护有关的早期干预措施地裁定和监督执行,如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有严重不良行为,应予以帮扶教育的未成年人处遇安排,旨在实现对未成年人的行为矫治,为监护制度提供有力支持,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此外,鉴于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已经成立未成年人检察专门机构,呼吁最高人民法院尽快成立未成年人审判专门机构,除了具备对下指导职能外,该机构应具备相应的审判职能。在此基础上,将未成年人司法纳入司法改革的总体部署,统一各地少年庭的受案范围,科学核算未成年人办案法官的工作量,配备相应的法官员额和司法辅助人员,建立独立的未成年人案件评价体系,做好顶层设计,发挥自上而下的指导作用,巩固未成年人审判30年试点探索的积极成果。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环节是司法保护

  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党组书记 操学诚

  犯罪学调查研究显示,夜不归宿、离家出走、接触不良青少年和逃学旷课是未成年人犯罪带有普遍性的前兆。当代80后、90后家庭由于思想观念和工作繁忙等主客观原因,对未成年人子女疏于教育和管理,家庭联系薄弱。互联网、微信群、同伴群体等社会因素对未成年人影响越来越大,当代未成年人与其说生长在家庭中,不如说生长在社会中。社会因素对未成年人的影响越来越大,未成年人审判机关要把握好立足审判职能与适当延伸社会职能的关系,使审判工作与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衔接和配套。在目前我国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社会机构尚不健全的情况下,朝着联合社会多方力量,形成共同参与、相互配合的工作模式和长效机制发展,弥补未成年人缺失的家庭教育,承担未成年人社会教育的职责。

  审判机关要以办案专业化与司法保护相结合为指导思想。根据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和少年司法规律,抓住机遇设立独立的少年审判机构,或在一些区域设立少年法院,逐步完善少年审判制度。对未成年人的司法审判一定要从国家责任、社会责任和人道主义司法文明的角度,审慎判刑。在司法审判过程中,积极教育和引导涉罪未成年人,切实加强对涉罪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

  审判是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预防重要环节

  北京师范大学教授 吴宗宪

  近年来,我国法院受理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大幅下降,但是未成年人成长的社会环境并没有得到根本改善。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预防,审判机关应

  从以下五个方面着手:

  一是加强审前社会调查与评估工作。目前司法实践中司法行政机关承担着审前社会调查的主要职能,在涉及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的审前社会调查中,社会机构应进一步发挥作用。

  二是重视审判期间未成年人犯罪隐私保护问题。这是一些案件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各种通讯媒体、自媒体的发展使原来的隐私保护失去了效果,应通过进一步细化有关规定来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中的隐私保护。

  三是重视审判期间对未成年人的心理干预。在未成年人案件审理中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心理干预已有很多好的实践经验,需要进行规范化研究,形成比较具体的指导原则和规范性文件。

  四是构建独立的少年案件审判评价体系。在少年案件审判中,法官需要承担大量的非审判业务工作。为调动少年审判法官的积极性,亟需构建独立的少年审判评价体系,不应只注重办案数量,更应注重办案效果。

  五是加强未成年人案件审判与执行机构的衔接。未成年人案件审判机构在审判的过程中积累的大量有价值的信息和材料,应实现良好的流转和分享,从而实现审判工作价值最大化。

  未成年人案件审判机构的设立应因地制宜

  北京工业大学教授 张 荆

  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大幅下降,从犯罪学上分析主要基于以下三个因素:一是未成年人人口大幅度减少。基础人口的减少必然导致整体犯罪率的下降。二是生活水平整体提高。改革开放使广大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和生活水平得到了大幅提高,贫穷引起的犯罪现象在逐渐减少。三是我国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未成年人的非刑罚化是一个国际趋势,训诫、社区矫正等措施的出台分流了大量的涉案未成年人。与此同时,我们应该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下建立相应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处理机制,弥补现行改革的不足。

  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预防,首先应最大限度地发挥传统家庭对孩子的教育和保护作用。家庭在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过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家庭功能的充分实现能减少很多社会问题。其次,要强化基层保护机构建设。基层保护机构建设是弥补家庭保护缺失和承接监护权转移的重要途径。广大农村留守儿童目前仍处于无机构、无人员保护的状态,在广大农村地区建立相应的保护机构迫在眉睫。最后,各地未成年人案件专门机构的设立要因地制宜。设立未成年人案件专门机构不仅会带来编制上的压力,而且在目前未成年人犯罪大幅度减少的形势下,是否确有必要,值得认真思考。为防止机构臃肿,建议在高层设立专门机构,基层可考虑设立专门人员,专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

  司法改革不能忽视少年司法制度的特殊性

  北京市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执行主任 张雪梅

  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的不断深入,少年司法制度不断发展,从司法实践来看,理念先进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已经搭建起少年司法制度的基本框架,司法机构逐渐独立,跨部门、跨专业的探索也在不断增强。但是,仍然存在着一些矛盾和挑战制约着少年司法制度的发展。

  少年司法机构不独立、不同步直接影响了少年司法的效果。实践中少家合一的审判模式更多是从婚姻、家事主线出发的,忽略了未成年人保护问题,并不能满足少年司法保护的需求。其次,少年司法制度独立的理念在实践中逐渐被偏离。司法实践中对涉案未成年人采取一些具体措施时,往往用成年人的司法去衡量。

  在司法改革过程中,不能忽视少年司法制度的特殊性,特别是少年司法机构建设。同时,还要强化未成年人保护的基本理念,保护和预防都是不能忽视的,如果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只关注审判职能,就与少年司法本身的理念相违背。要将司法保护中对涉法未成年人身份方案的矫正监督执行纳入法院的职能范畴,包括儿童福利、监护的司法干预及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触法少年的矫治,这不仅充实了少年司法机构的职能,而且能够在实践中探索不违背少年司法的理念。

  (本文章由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 牛凯 代秋影 整理)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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