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法院首次发布2015年度十大典型案件
2016-01-08 14:41:32 | 来源:中国新闻网 | 作者:林玲
  8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首次对外发布“2015年度福建法院十大典型案件”,案件涵盖了刑事、民事、商事、行政等方面,涉及到生态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反对家庭暴力、打击恶意对抗人民法院依法执行行为等,与社会安定稳定、经济创新发展、群众安居乐业息息相关。

  十大典型案例包括骆立新、白高元、丁伟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三明市永丰化工有限公司、被告人罗志玉、罗林群、许家庆污染环境案,原告樊某某与被告倪某某离婚纠纷案等等。

  这十件案子中,涉台家暴案樊某某与被告倪某某离婚纠纷案发出了大陆法院第一份涉台人身保护裁定,格外引人注目。

  2011年8月,大陆原告樊某某嫁给台湾金门的被告倪某某为妻。2014年,原告樊某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称,婚后经常受到被告倪某某殴打,并向法庭提交了当地派出所出具的《报警回执单》及伤情照片等证据;请求人民法院给予人身安全保护,并依法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

  2014年诉讼期间,法院经审查依法作出大陆法院第一份涉台人身保护裁定,禁止被告倪某某殴打、威胁、跟踪、骚扰原告樊某某。本案通过台湾金门地方法院协助送达相关诉讼材料,但被告倪某某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作出书面答辩。

  2015年4月,福建莆田城厢法院依法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并结合相关事实,确认原告主张的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曾对原告实施暴力行为的证据已达到优势证据的证明标准,可以认定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曾对原告实施了家庭暴力,从而导致了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据此,依法判令准予原告樊某某与被告倪某某离婚。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表示,本案发出了大陆法院第一份涉台人身保护裁定,进一步延伸了人身保护裁定适用的对象范围,彰显了人身保护裁定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中的重要作用。

  同时,针对家庭暴力行为隐蔽性强、受害人举证困难等情况,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法认定被告实施了家庭暴力,并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有力维护了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2015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获得通过,并将于2016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家暴案件愈加受到社会的瞩目。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研究员陈敏表示,家庭暴力具有高度隐蔽性,本案法官在了解家暴特点的基础上,较好地把握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和家暴事实认定的不同证明标准,因此判决具有较好的借鉴意义。

  “在过去的2015年里,福建法院紧紧围绕司法工作目标主线,为全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而不懈努力”,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对记者表示,下一步,福建法院将充分发挥司法职能推进“法治福建”建设的实践成果。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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