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失利 男子尾随高中生入室杀人未遂被判刑
2016-01-19 08:59:25 | 来源:天津法院 | 作者:孙启明 何研
  记者从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获悉,日前报道的“男子尾随中学生行凶”一案,已由该院作出一审判决,涉案男子因犯有故意杀人罪被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由于该男子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上诉,该判决正式生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25日21时许,天津市某餐厅青年服务员陈某在和平区某大厦一房间内,使用锤子多次击打高中女生孟某头部、肩部等部位,并用手掐孟某颈部。经法医鉴定,孟某右枕、左额、右肩胛等身体多处受伤。经群众报案,公安机关于当月27日,在和平区卫津路一家网吧内将陈某抓获归案。经司法精神病鉴定,被告人陈某在实施作案行为时,有辨认及控制能力,有完全责任能力。

  据被告人陈某供述,他的父母离异、父亲投资失败使生活环境发生巨大变化,他倍感压力后高考失利,从而产生报复心理。案发当日,他确定要对高中生“下手”,并将作案对象锁定本案被害人孟某。而后,陈某尾随孟某到家,借口询问一个包是否是孟家的,骗孟某开门。陈某趁机进屋,并用准备好的锤子在孟某头部、肩部砸了十几下,还用手掐孟某的脖子。孟某倒地后,陈某见其头上流血,身体已经不动了,认为孟某死了,遂迅速逃离现场。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被害人身体多处轻伤、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且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故依法对其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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