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裁判文书上网公开的问题及建议
2016-02-03 15:24:50 |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八版 | 作者:金丽娟
  从2000年6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公布管理办法》发布并实施开始,裁判文书公布一直是人民法院推进司法公开、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工作。2013年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的司法解释,要求各级法院以“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为精神,全面推进裁判文书上网工作,并将裁判文书上网作为人民法院一项日常性的重要工作。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将裁判文书公开作为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据了解,2014年,全国各级法院共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传裁判文书569万余份,2015年全国各级法院上传裁判文书数量大幅增长。全国所有高级、中级法院全部实现生效裁判文书上网公布,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三级法院全部实现生效裁判文书上网公布。正如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所指出的,“这是一项史无前例的浩大工程”。但在实施裁判文书上网公开的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亟待厘清和解决。

  一、裁判文书上网公开需厘清的几个问题

  1.裁判文书上网公开与当事人隐私权保护

  对于裁判文书上网是否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权,有观点认为,裁判文书涉及个人隐私,将案件公开是对当事人隐私权的威胁。但是,庭审公开也是审判公开的应有之义,为何鲜有人申请不公开开庭,而裁判文书网上公开却引起广泛争议?笔者认为,这应与互联网强大的检索、复制和传播功能有关。庭审是有时限性的,囿于信息闭塞、时间不允许、交通不便等多种限制,很少人真正到法庭旁听庭审,但是裁判文书网络公布,用文字的形式固化了审判说理过程,超越了时空限制,公众用鼠标一点就可以轻松了解审判推理的全程,难免令当事人心存顾虑。实际上,在公益诉讼以及刑事诉讼中,裁判文书因为具有公共性质,涉及公众的知情权问题,而民事纠纷一旦寻求司法救济,其私人领域的事项便进入公权力领域,成为公权力运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应满足公众的知情权要求。况且,在互联网公开裁判文书,充分利用网络检索的迅捷、便利、直观等特性,使公众直面裁判结果,还原庭审过程,倒逼司法公正,这才是对审判公开原则的真正落实,也是推行裁判文书上网的初衷。

  2.裁判文书上网公开与尊重当事人意愿

  有观点认为,案件纠纷是当事人的私事,裁判文书是否上网应征求当事人的意愿。这种观点不应提倡。第一,相对于社会公众的知情权来说,案件信息是否公开实际上是私权与公权的冲突,应优先考虑公权力的保护。第二,如果依据当事人意愿决定文书是否上网,裁判文书公开制度将形同虚设。从民事、行政等案件纠纷来看,败诉方自然不愿社会知晓其违约、侵权、非法行政等行为,基于社会普遍的厌诉心理,胜诉方也非普遍乐于公开诉讼过程。刑事案件中,无论是被害人还是犯罪人,均有不愿为社会知晓犯罪行为的心理。因此,如征求当事人意见,裁判文书公开制度则形同虚设。第三,当前裁判文书公开的规定已经兼顾了当事人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平衡。裁判文书公开时要删除当事人相关信息和其他不宜公开的内容。实践操作中,人民法院会书面告知当事人裁判文书上网事项,当事人如有异议可在一定时间内提出,审判人员发现裁判文书具有不宜在互联网公布情形的,经审批后可以不上网,已经上网的,可依程序撤回。第四,对于“交易安全”“声誉”等是否可以构成不宜公布的理由。一方面,如果合同相对人因裁判文书涉及的当事人曾发生侵权、违约等行为,为规避违约风险终止交易,这是当事人为自身行为造成的影响负责,并非裁判文书上网造成的。另一方面,恰恰是裁判文书上网提供的信息,使合同相对方更为慎重,提高了交易安全的指数。同时,从整个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层面来看,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可以使严重违背社会诚信的公民或法人在更大范围内曝光,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实现法律对社会行为的指引作用。

  3.裁判文书上网公开与负面舆情

  全民网络时代,微信、微博等自媒体平台的构建和发展,各种信息一旦在网络公布,即被成倍复制、传播。裁判文书上网公开使民众对审判的监督更为便捷,也加大了裁判文书上网工作的压力。个别文书中的“低级错误”被网民挑出,经网络“发酵”被无限放大,给法院形象造成负面影响。从短期来看,裁判文书上网公开确实给法院和法官带来工作和心理上的双重压力。但是,从长远看,裁判文书上网对法院审判工作发展具有正效应。只要度过这个裁判文书“被出丑”的“阵痛期”,法官职业化的水平必将进入一个全新的时代。

  二、进一步推进裁判文书上网工作的建议

  1.统一上网平台,完善检索方式,各级法院做好衔接和沟通工作

  第一,完善平台建设。过去的实践中,各地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平台不统一,加大了社会公众获取文书的成本,也加大了法院工作量,且不利于管理考核。因此,应当将中国裁判文书网作为各地法院文书发布的统一平台,不断完善裁判文书检索功能,增加检索关键词的类别,提升平台的实用性。第二,上下级法院要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对于文书的范本应进一步规范。因为对于社会公众而言,各地法院裁判文书上网的不统一,易引发公众对法院司法公开工作严谨性的质疑,制作统一范本,也有利于全国裁判文书制作上的统一。第三,对于改判案件,原未生效的文书、被改判文书是否替换等问题,也需进一步调研,并统一规定。对于上述文书,建议原则上仍要公开,将最终生效的文书或者链接附在前述文书之后,从而使公众全面了解情况,并便于查询。

  2.畅通信息反馈渠道,及时应对,减少负面舆情

  目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联系信箱,方便公众提出意见和建议,但这种方式在便捷性、直观性方面都有所欠缺,尤其在沟通反馈方面存在难度,对于某一类问题的解答可能存在重复工作。有人建议在相应文书后开通评论功能,由责任法官统一答疑。这种观点看似充分考虑了群众的司法需求。但是,裁判文书是否可以被随意评判,使法官陷于无休止的辩论中?平台不对称,信息不对称,公众可以随意评价,而法官只能理性应对,不但难以操作,也难以实现目的。笔者认为,可以考虑探索收集公众提出的争议较大的、较为集中的问题和建议,由法院根据情况定期公开答疑,而不局限于个案。这样,公众提出异议和建议的渠道更为畅通,使得公众的意见较为集中发表,公众的误解和质疑及时得到解答,避免建议渠道不畅通引发紧急舆情的情况。要求公开答疑,承办法官也更为重视文书质量,真正做到倒逼审判流程,使裁判文书公开的价值真正得以实现。当然,此项工作应逐步、有序、慎重进行。

  3.简繁得当,打造精品裁判文书,完善纠错机制

  首先要打造精品裁判文书。一是裁判文书要结构完整,反映诉讼活动全貌,及时、全面公开司法信息,增强舆论对审判结果的可接受性,培养公众对司法权威的认同感。二是要言辞表意精确,突出说理性。裁判文书的事实、论理和结论之间须有严密的逻辑关系,保持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之间衔接的流畅。兼顾各方当事人的意见,不能厚此薄彼。需要提出的是,裁判文书需要简繁得当,不能一味求精。对于有的法律关系较为简单的,以生活常识就可以解决的案件,可以不必过多论述。为了打造精品裁判文书,对简单的案情和法律关系进行过于繁琐的分析,反而降低了工作效率,错误理解了裁判文书上网公开的初衷。其次要严格执行裁判文书上网审批程序。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前,承办法官、合议庭成员、书记员应再次审阅,确保裁判文书不存在不宜上网的情况。建立舆情动态跟踪制度、突发事件处置机制、检查督促机制及责任追究机制,及时关注上网公开的裁判文书存在的问题,一旦发现,及时快速反馈,及时更正。

  作为“一项史无前例的浩大工程”,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工作需要在实践中不断予以修正和完善。但我们坚信,真正全面落实裁判文书上网公开,让阳光照进司法的每个角落,必将推动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真正树立,使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杨青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