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婴出生数日被卖 收买者自首获轻判
2016-02-29 14:28:27 | 来源:中国法院网宁德法院 | 作者:钟凌云 缪田坡
  近日,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审结了《刑法修正案(九) 》施行后该县首起收买被拐卖儿童刑事案件,被告人林某某犯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5年3月18日,被告人林某某经陈某某(另案处理)介绍,在某医院旁,以人民币89000元的价格向章某某、朱某、赵某某、陈某(均另案处理)收买一名刚出生数日的男婴为子,另付给陈某某介绍费人民币3600元。被告人林某某在抚养男婴期间,并未虐待该男婴。2015年6月1日,被告人林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配合公安机关依法解救了该男婴。

  霞浦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1名,其行为已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林某某在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且不阻碍公安机关对其进行解救,可以从轻处罚。结合审前社会调查情况,对被告人林某某可适用缓刑。综上,根据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霞浦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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