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造不存在的工程项目诈骗钱财 被判刑七年
2016-03-01 14:29:04 | 来源:中国法院网阜阳法院 | 作者:李斌
  最近,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赵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2006年3月,张某(已判刑)在上海市经营煤球生意时认识了颍上县人刘某。2007年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赵某伙同张某来到颍上县刘某家,谎称可联系承包哈尔滨至新疆哈密铁路在内蒙古额济纳旗的部分基建工程,取得受害人刘某的信任,于是三人达成口头协议,由张某、刘某分别出资各购买一台杠五型打桩机,由赵某负责工程承包,工程结束后三个人平均分配收益。

  同年2月26日,张某、赵某又以到外地购买打桩机为由,将受害人刘某骗至河北省清苑县,张某、赵某事前安排一名叫夏某的中年妇女充当清苑县某机械厂业务经理,与受害人刘某商谈打桩机价格,价格谈好后,夏某将其账号交给了赵某、刘某,并让刘某将一台打桩机的货款27.5万元存入该账号,这样就可以看货了。刘某说其随身只携带14万元钱,张某谎称可以为刘某暂付6万元,次日刘某即将14万元存入该账户上,当天刘某和张某、赵某看了货后即返回颍上县。

  同年2月28日,刘某回到家后,又将6万元钱存入张某在涡阳县某镇邮政储蓄所开设的账户上。随后当天和3月1日,张某、赵某分别将14万元、6万元款取出,该20万元钱被张某、赵某等人私分。同年3月至4月,张某、赵某又以需要工程活动费、租用机器、购买发电机、招收工人为名,让刘某汇款和从刘某处拿走现金合计7.4万元,该款也被张某、赵某私分。赵某伙同张某等人共诈骗刘某现金人民币27.4万元。

  颍上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签订合伙经营基建工程合同的方法,骗取被害人刘某的财物人民币27.4万元,属共同犯罪,且数额巨大,已触犯刑律,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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