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解读报告
2016-03-13 14:43:14 | 来源:搜狐网 | 作者:张亚利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新闻局副局长孙军工解读报告。
  3月13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向大会报告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新闻局副局长孙军工做客搜狐新闻直播间,同步解读报告亮点,并对立案登记制度实行、冤假错案纠正、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制度进展等网友关心的问题进行解答。

  孙军工表示:“这是最高法院在工作报告中,第一次在做报告的同时同步进行解读,而且是第一次和门户网站开展合作。目的就是想把最高审判机关的想法,最高审判机关工作的思路,用这种接地气的方式,最直接地和广大网友对接。”

  “希望中国法治的好声音,在网络上,在全世界传播得越来越广泛。”

  问题一:

  谈受理案件数量:立案登记制度实行后,2015年地方各级法院1900万案件比往年增加500万左右,反应社会现实需要

  搜狐新闻: 对报告中提到的人民法院受理、审结案件数量,如何解释?如何评价?

  孙军工: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案件15985件,审结14135件,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1951.1万件,审结、执结1671.4万件,结案标的额4万亿元。我们可以做个对比,根据财政部的数据,我国2015年的财政收入是15万亿余元,可以看到我们的结案标的额相当于财政收入的27%。

  任何一个国家诉讼案件都是经济社会发展中发生的各种矛盾纠纷的体现。我国人口基数大,经济社会发展速度很快,矛盾纠纷的产生是与之相伴相随的一种客观现象,特别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触及的利益关系越来越复杂,新兴利益集团、既得利益集团与失利群体之间的矛盾纠纷日益显现,深层次、结构性的矛盾纠纷日益凸显,就决定了我们国家本身案件基数就比较大,近年来每年都是一千三四百万件案件的持续高位走势。尤其是2015年立案登记制的实施,地方各级法院1900多万件的案件,是现实需要的反映。应当讲,这是法治中国建设乐见其成的结果,更多的人愿意选择诉讼程序来依法维护权利。法院在化解矛盾纠纷、保障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方面的职能作用日益显现。

  问题二:

  谈贪官量刑:《刑法修正案(九)》从“计赃论罚”的做法,代之以“数额+情节”,且加大了经济处罚力度

  搜狐新闻:周强院长在工作报告中提到,2015年,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蒋洁敏等16起省部级以上官员职务犯罪案件,对于人民法院依法惩治腐败这项工作您怎么评价?另外我们也注意到网络当中有网民对贪官量刑的问题做了一个比对分析,甚至提出很多高官没有被判死刑,对于这个问题您怎么看?

  孙军工:坚决依法从严惩治腐败犯罪,持续保持高压态势,有效遏制腐败蔓延势头,是中央反腐败的一贯政策。在当前依然严峻复杂的反腐败斗争形势下,这一基本政策没有变,也不会变。2015年,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原省部级以上官员犯罪案件16件16人,16名罪犯均犯有受贿罪,其中部分罪犯同时犯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滥用职权罪等犯罪。上述重大职务犯罪案件虽然只是人民法院审理众多职务犯罪案件的一小部分,但涉案犯罪分子属于十八大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以来落马的“老虎”,对其依法审判体现了中央反腐的坚定决心,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可以说,不论什么人,不论其职务多高,只要触犯了法律,都要受到严肃追究和严厉惩处。

  对于网民提出的对贪官量刑的问题,我想指出案件判罚的轻与重,不能只看犯罪数额的大小。去年颁布的《刑法修正案(九)》对贪污罪、受贿罪处罚标准作出的一个重要调整,就是改变了过去单纯“计赃论罚”的做法,代之以“数额+情节”的规定。这一规定的变化,在于进一步强调数额之外其他情节在量刑中的地位和作用,有效解决只看数额不讲情节而可能出现的轻重失衡问题,对从重情节与从轻情节区别对待,更好地做到宽严得当,罚当其罪。人民法院对职务犯罪案件的判罚正是综合考量了犯罪数额和犯罪情节,依法作出的裁判。同时,我们还应注意到《刑法修正案(九)》对贪污罪和贿赂犯罪加大经济处罚力度,增设了罚金刑规定,即对职务犯罪违法所得应予以追缴外,人民法院还可对犯罪分子的合法财产作出判罚。

  此外,最高司法机关下发的有关文件对正在服刑的职务犯罪分子的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规定了更为严格的条件,以保证刑期执行到位。这些制度和措施从不同方面体现了严惩职务犯罪的政策精神。应当说,在当前依然严峻复杂的反腐败斗争形势下,坚决依法从严惩治腐败犯罪,持续保持高压态势,有效遏制腐败蔓延势头,这一基本政策没有变,也不会变。

  问题三:

  谈特赦:对部分服刑罪犯予以特赦,是我国现行宪法确立特赦制度以来的首次实践

  搜狐新闻:能否讲讲去年特赦工作的完成情况?特赦工作背后反映出中国司法的什么精神?

  孙军工: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主席特赦令,决定在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之际,对部分服刑罪犯予以特赦。特赦决定和主席特赦令发布后,特赦工作立即启动,已于2015年底前圆满完成。

  这次对部分服刑罪犯予以特赦,是我国现行宪法确立特赦制度以来的首次实践。特赦工作坚持依法办事,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舆论普遍认为,特赦深得党心民心,既符合现代法治精神,又继承了中华民族优秀传统。许多罪犯被特赦后,对党和政府真诚感恩,表示一定要改过自新,努力回报社会。特赦体现了中国的法治精神和人道主义精神,是依法治国时代背景下的法治创新实践,是我党依法执政的成功范例,是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成功范例,是实施宪法制度的成功范例,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进行制度创新的成功范例,充分展示我们党的执政自信和制度自信,树立了我国开放、民主、文明、法治的大国形象,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问题四:

  谈纠错:2013年至2015年纠正重大刑事冤错案件23起

  搜狐新闻:去年,周强院长在工作报告中谈到“纠正冤假错案”时,用了“深感自责”这四个字,今年,周强院长在工作报告中提到要“从错案中深刻汲取教训”,您对此是如何评价的?

  孙军工:周强院长在去年报告中用“深感自责”四个字,就是明确表态:人民法院面对冤错案件不回避、不姑息,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我们看到,今年的报告中用了“从错案中深刻汲取教训”,这既是对表态的有力回应,更表达了人民法院“痛定思痛”后,要严格扎紧制度牢笼、从根源上防范冤错案件的决心。

  2013年至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监督指导各级法院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重大刑事冤错案件23起。同时,在中央政法委领导下,人民法院积极研究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探索建立科学合理、因案制宜、切实可行的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制,形成倒逼机制,法官从接手案子开始,就要严格依法实现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

  具体来讲,就要从四个方面入手:一是完善刑事冤错案件申诉立案机制,使确有错误的案件能够及时进入再审程序;二是坚持依法纠错原则,发现一起、纠正一起、问责一起;三是完善复查和再审程序,必要时可以采取异地复查或异地再审;四是严格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和制度,真正做到有罪则判、无罪放人。

  问题五:

  谈食品安全:最高法对“地沟油”等新类型违法犯罪明确了处理原则,加强与行政执法的衔接

  搜狐新闻:马上就到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了,人民法院在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严惩危害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方面取得了哪些进展?

  孙军工:民以食为天,舌尖上的安全是最大的安全。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司法机关,承担着惩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保障人民舌尖上安全的重要职责。

  2015年,全国各级法院一审审结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等案件10349件,判处犯罪分子12045人。

  为了保障食品药品安全,最高院联合有关部门下发了办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相关司法解释,基本涵盖了所有食品药品犯罪行为,依法加大了处罚力度。(《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沟油”等一些新类型违法犯罪情况进行深入研究,明确了处理原则,加强与行政执法的衔接,通过公布典型案例,加强宣传。

  总而言之,维护食品药品安全,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使命。人民法院还将针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呈现出的新态势、新变化,坚持从严惩处、绝不手软,努力通过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广大人民群众从农田到餐桌,筑起一道法治防线,保证食品药品安全。

  问题六:

  谈惩治司法反腐:持续保持遏制司法腐败的高压态势,不断强化“不敢腐”的氛围

  搜狐新闻:2015年全国法院不断加大惩治司法腐败工作力度,请问您对法院系统惩治腐败的态势怎么看?

  孙军工:2015年全国法院共查处利用审判执行权违纪违法的干警721人,查处人数仅次于2014年的863人。这一方面反映出人民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另一方面反映出人民法院反腐败斗争的压倒性态势正在逐步形成。下一步,各级法院将认真落实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部署,自觉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在查处法院干警腐败行为方面切实做到力度不减、尺度不松、节奏不变,持续保持遏制司法腐败的高压态势,不断强化“不敢腐”的氛围。

  问题七:

  谈立案登记制实行:困扰中国社会千百年来的“打官司难”问题得到根本解决

  搜狐新闻: 2015年5月1日人民法院全面实行立案登记制,人民群众的立案难问题得到了切实解决,但另一方面,法院的受案量也有了大幅增加,社会受众的法治需求不断上升,您对现在整个的法治环境是怎么评价的?

  孙军工:根据某网站统计,2015年6月至2016年2月用户浏览各类涉法涉诉类新闻总计32万余条,从用户的关注度、参与度与活跃度分析,排名前两位的全部是关于立案登记制的消息。这也说明,随着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社会矛盾纠纷数量持续增长,人民法律意识普遍增强,希望通过法律依法表达诉求、崇尚法治的氛围正在逐步形成。

  这和我们人民法院的统计数据是相符的,自2015年5月1日人民法院全面实行立案登记制改革以来,共登记立案994.4万件,同比增长29.54%。当场登记立案率超过95%。律师和当事人普遍感到,立案不再难了。不少人大代表表示:“实行立案登记制是人民法院有史以来最彻底、最有效的改革”。立案登记制改革得民心、顺民意,人民法院实现了“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的庄严承诺,以往有案不立、有诉不理、拖延立案的“立案难”问题,已经得到了彻底根除,困扰中国社会千百年来的“打官司难”问题得到根本解决。与此同时,信访数量持续减少。这表明,整体法治环境持续向好发展。

  刚才所说的这些变化,标志着建设法治中国的进程在加快,让法治成为全民的信仰已经随着立案登记制度的实施得以生动的体现。同时,这样带给我们一个深入思考:一是实行立案登记制,让人民群众依法维权的意识增强,但依然要关注诉权依法理性行使的问题。把矛盾纠纷纳入法治轨道去解决和处理是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但也要坚决防止个别人滥用诉权、虚假诉讼,防止占用国家司法资源,干扰审判秩序。二是依法维权有多种形式选择,诉讼只是其中之一。从目前我国法治建设成果来看,可供选择的非诉途径也有很多,比如人民调解。怎样更快捷、低成本、有效率地从矛盾纠纷的困扰中解脱出来,这也是作为一名法官愿意和社会各界人士分享的一点体会。三是面对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要通过进一步健全各项诉讼制度,树立裁判的权威,切实发挥个案的判决结果对于同类经济社会行为、各类社会关系的引领、规制、示范作用。警示、防范、避免类似矛盾纠纷再度发生。“天下无讼”,构建和谐有序的经济社会关系,是我们建设法治国家题中应有之义。

  问题八:

  谈对干预案件进行问责的“两个规定”:让有钱、有权、有势的人没有做手脚的机会,无机可乘、无利可图、无缝可钻

  搜狐新闻:去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政法委印发了对干预案件进行记录问责的“两个规定”,请您介绍一下目前对于违反“两个规定”的行为是如何处理的?当前,制约依法独立公正审判的因素还不少,您认为要真正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应该怎么做?

  孙军工:此前我注意到在一些当事人中有个说法,叫“打官司就是打关系”,“案件没进门、两边都托人”,反映的就是找关系来影响案件公正处理、造成在裁判结果面前不平等的现象,这是影响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印象的一大顽疾。去年《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两个规定的出台,从外部和内部两个方面,为有权有势的人过问案件扎紧了制度的牢笼,把这种擅权的行为纳入到法律规制的范围,给老百姓吃了一颗“定心丸”,同时也为法官排除内外部权力干扰、不当干预建立了隔离带、修牢了篱笆墙,发挥了很重要的作用。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专门文件,规定凡是干预司法活动的,一律记录在案,并对责任人进行通报,目前,中纪委和最高法院也分别对相关案件进行了处理和通报。前不久一名最高法院的法官,充当诉讼掮客,就受到了严肃处理。

  要从制度上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有很多工作要做。我们在加强制度建设方面,采取了如下措施:一是建立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排除干扰。二是强化庭审中心意识,杜绝庭下“勾兑”、暗箱操作的空间。三是加大对庭审、裁判文书和执行信息公开力度,以公开促公正。让有钱、有权、有势的人没有做手脚的机会,无机可乘、无利可图、无缝可钻。我相信随着这两个规定的坚决贯彻落实,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一定会得到切实保障,给涉诉群众创造一个更加安心、顺心、省心的诉讼环境。

  问题九:

  谈死刑复核:正研究制定“关于为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的规定”,将适时发布执行

  搜狐新闻:请介绍一下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制度的进展情况?出台这项制度的基本考虑是什么?如何申请援助?

  孙军工:“为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是人民法院“四五”改革纲要确定的任务。最高人民法院在深入研究论证、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正在会同司法部研究制定“关于为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适时发布执行。

  “规定”确立了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法律援助制度。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的死刑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应当通知司法部所属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此外,“规定”就指派辩护律师的方式、辩护律师的资质、辩护律师的权利和义务、辩护律师权利的保障以及法律援助的监督管理等作了规定。

  建立死刑复核案件法律援助制度,为所有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指定辩护律师提供法律援助,是依法保障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诉讼权利的需要,是进一步加强人权司法保障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需要,是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防范冤假错案发生的需要。
责任编辑:周利航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