努力开创以法促善 依法行善的新局面
——民政部有关负责人就慈善法实施答记者问
2016-03-23 20:02:22 | 来源:新华社 | 作者:刘奕湛 王思北
  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记者近日就慈善法实施有关问题,采访了民政部有关负责人。

  弘扬慈善文化 规范慈善活动

  问:请介绍慈善法的调整范围。

  答:慈善法以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弘扬慈善文化,规范慈善活动,保护慈善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进步,共享发展成果为宗旨,不仅规范慈善活动,同时明确政府在监管和促进等方面的责任,保障和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慈善事业。明确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慈善活动以及慈善有关的活动适用慈善法,是慈善制度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立足我国国情,结合慈善活动发展的趋势,广义界定慈善活动,规定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在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救助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以及促进教科文卫体事业发展、防止污染和保护环境等领域自愿开展的公益活动。

  首次从法律层面明确慈善组织概念

  问:慈善法在慈善组织的界定、准入、管理等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慈善法是第一次从法律层面明确了慈善组织的概念、范围、权利义务,解决了过去没有解决的很多问题。

  在慈善组织界定上,慈善法从依法成立、以慈善为宗旨、非营利属性、独立主体地位等多个基本属性入手,很好地界定了慈善组织的定义和条件。还明确了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厘清了慈善组织与社会组织现有的三种形式的关系。

  在慈善组织的准入上,慈善法通过明确慈善组织的设立条件和程序,进一步鼓励兴办慈善组织。今后,新成立的慈善组织具备了法定条件就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已经成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过去所说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也可以由民政部门认定为慈善组织。同时,公开募捐的慈善组织范围也适当扩大了,由过去主要限于公募基金会和少数社会团体,扩大到符合条件的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

  在慈善组织的管理上,针对以往慈善组织自律机制不健全,资金募集和使用不够透明,还有少数组织有商业化、营利化倾向,以及政府事中事后监管不到位、社会的监督机制不健全等公众关心的问题,这次在立法中都有了回应。在放宽准入的同时,加强了事中事后监管,规范了慈善组织内部治理,明确了民政部门对慈善工作的主管责任,加强了社会监督,推动了行业自律,体现了“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的思路。

  建立统一信息平台 制定信息公开办法

  问:如何推动慈善组织信息及时、有效公开,让公众更满意?

  答:慈善法高度重视信息公开工作,概括起来就是“一个制度、一个平台、三类公开、两项告知”,并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个制度,是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慈善信息统计和发布制度。一个平台,是要求各级民政部门各自在统一的信息平台上向社会公开慈善信息。三类公开,即政府、慈善组织、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都有各自的信息公开义务。政府要公开在对慈善组织进行登记管理等行政行为中获取的慈善信息;慈善组织要公开组织章程和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等信息,要公开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还要定期向社会公开募捐情况和慈善项目实施情况。两项告知,即对捐赠人、受益人的告知。慈善组织开展定向募捐的,要向捐赠人告知募捐情况、募得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慈善组织提供慈善服务,要向受益人告知资助标准、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等信息。

  民政部门将贯彻慈善法上述要求,尽快推动建立慈善信息统计和发布制度,建立统一的信息平台,并制定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具体办法。同时,加强对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引导和规范,在监督检查和等级评估中重点检查慈善组织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情况。对于那些不报、谎报、漏报信息的慈善组织,也要依法严厉查处。如果依法去做了,相信公众会满意的。

  做好税收优惠顶层设计 推进慈善事业发展

  问:慈善组织税收优惠政策如何更好地落地?

  答:慈善法出台之前,相关税法先后规定了对慈善捐赠和慈善组织的税收优惠政策,民政部配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出台了一系列具体规定,已经初步建立了慈善组织捐赠税前扣除、所得税减免、进口税收减免等税收优惠制度。

  这次慈善法完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明确慈善组织、捐赠人、受益人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二是为落实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明确国家对开展扶贫济困的慈善活动,实行特殊的优惠政策。三是明确了企业慈善捐赠结转制度。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年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些制度安排,能够极大地推进慈善事业发展。

  为了使上述涉及慈善组织的税收优惠政策真正落地,民政部门将积极配合财税等有关部门,做好顶层设计。确立利用税收来引导和规范慈善组织发展、强化税收杠杆作用的指导思想。进一步优化现有税收政策体系,建立和完善原则清晰、标准明确、易于操作、便于监管的慈善组织税收政策体系,并按照慈善法的规定进一步落实新的税收优惠。建立健全财政、税务、民政等多部门联合的信息共享和综合监管机制,加强对慈善组织的财产、活动、内部治理、信息公开的监管,确保税收优惠不被滥用。

  为慈善组织开展活动创造条件

  问:民政部门和慈善组织在规范慈善组织开展慈善募捐和慈善捐赠,以及在管理运用好慈善财产方面,应当做好哪些工作?

  答:对慈善组织而言,一要依法开展公开募捐。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按照规定的区域和方式开展募捐活动。二要做好慈善捐赠接受。慈善组织接受捐赠,应当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捐赠人要求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慈善组织应当与捐赠人签订。三要妥善管理好慈善财产。慈善组织对募集的财产,应当登记造册,严格管理,专款专用。四要根据章程和捐赠协议的规定全部用于慈善目的。五要做好保值增值。慈善组织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财产保值、增值,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

  对于民政部门而言,一是要为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接受捐赠、管理好财产、提供好服务创造条件。民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授权和贯彻落实慈善法的需要,制定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的认定管理制度、慈善组织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标准、慈善组织保值增值具体办法等配套政策。二是监管好慈善组织的各类活动。各级民政部门在监督检查、评估工作、年度报告和其他信息公开中,要加大对财产活动的监管力度。三是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加强信用制度建设,让好的组织受到表扬,让差的组织受到批评。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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