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丰俩青年伪造欠条实施诈骗被判刑罚金
2016-04-12 15:04:33 | 来源:中国法院网湖北法院 | 作者:胡伟 肖起红
  近日,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对因伪造欠条实施诈骗行为的刘某、唐某作出了判决,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判处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家住咸丰县丁寨乡的青年刘某、唐某,在该县某粮油批发部打工担任送货员。2015年8月份,二人利用送货结账之机,伪造客户写给批发部的货款欠条,先后7次向6位客户收取货款,骗取批发部老板财物共计8560元,直到在收取客户赵某货款4660元时被识破。被告人刘某还曾因犯盗窃罪,2013年1月16日被咸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

  咸丰法院审理认为,刘某、唐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因刘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最终,该院以诈骗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与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实行并罚,两罪总和刑期三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以诈骗罪判处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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