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土社会的“全科”法官
——电视连续剧《小镇大法官》观后
2016-04-22 15:12:58 |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五版 | 作者:韩伟
  法学家何家弘曾说过:法院是文艺创作的富矿,因为法院工作中涉及许多案件,各种各样的案件,而许多案件本身就具备了成为优秀文艺作品的潜质。这话放置在中国文化语境中,尤其具有正确的一面,想想古往今来的文学作品,从“包公案”到“狄仁杰”,从“窦娥冤”到“杨乃武与小白菜”,无不与司法案件有关,一些案件引出的文学故事,产生了震人心魄的力量,引发了人们长久的思考。

  当代中国社会处于变革期,各种矛盾纠纷层出不穷,法院遇到的案件也是千奇百怪,发生的故事难以数计。但是,客观地说,以法院、法官为题材的文艺作品,真正优秀的还是太少,曾引发热议的电影《秋菊打官司》,也只是在法学界谈论较多,并没有产生广泛的社会影响,最终能否成为一部传之久远的经典作品,还有待时间的检验。相形之下,电视连续剧《小镇大法官》聚焦基层法庭,看起来似乎“落入俗套”,但能够直面社会问题,以一种接地气的方式讲述法官们“智慧”地解决各类社会纠纷,同时又恰当地展现出基层法官们面临的种种困难,显示出创作者的人文关怀与艺术上的追求。

  剧中故事的发生地是临近市区的荷塘镇,这一地域的选择,可谓独具匠心,作为“镇”,它带有某些“乡土性”;而位处市郊,又使其深受都市文化的影响,城乡文化的交融与碰撞,在很大程度上反映出当下中国的社会现实。荷塘法庭的法官王德忠,面对各种社会问题,放下了作为法官的“威严”,走的是亲民路线,完全颠覆了人们印象中端坐法庭、宣读法条、敲着法槌的“高冷”法官形象。作为小镇法官,他能够深入基层,亲自走进百姓家中,处理各种诉讼。在处理郝大妈赡养案时,王德忠就被高大宽、郝招财两人一同纠缠,两头应付让他苦不堪言。这个案件刚处理完,小姨子与前夫的抚养权争夺案又接踵而至,王德忠立刻处理下一个案件。不管是案件处理的艰难,还是家人同事的不理解,王德忠始终都能以乐观幽默面对,因而使全剧展现出积极向上的风貌。

  正如林永健饰演的王德忠,他的工作看似琐碎,很多事务甚至与“正规司法”相去甚远,但却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不自觉中承担起“全科”法官的角色。在典型的法治国家,法官本应该是超脱、中立的,他只服从于法律,不受任何外在因素的影响。但这样不食人间烟火的法官,显然不是中国基层法庭中法官的形象,因此,这里的“全科”法官,不是说他在司法能力方面的全能,而是与现代法治中典型法官角色相比,承担了更多诉讼外的任务,因而成为承担多方面职责的“全科”法官。

  理解小镇法官,需要认识中国“乡土社会”的属性。在社会学的分类中,常常区分出两种社会,一种是没有具体目的,只是因为在一起生长而发生的社会;一种是为了完成一件任务而发生的社会。前者是“有机的团结”,即礼俗社会;后者则是“机械的团结”,是法理社会。费孝通说,从基层上看去,中国社会是乡土性的。乡土社会就是“熟人社会”,它依赖于千丝万缕的亲缘关系,面子、互惠、关系、人情等构成维系社会的重要因素。荷塘镇虽然受到城市化的影响,但还具有乡土社会的本质属性,法官王德忠虽然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但仍不能超脱乡土社会的人情关系。他的义弟高大宽要起诉离婚,亲缘关系使王德忠本能地想要先调解,而新来的法官姜浩却“依法”受理了案件,引来了一系列麻烦。王德忠定分止争,很大程度上还需依赖于乡土社会中的情理。剧中法官王德忠像邻家大叔一般,办案时“能屈能伸,当断不断”,为的是维系熟人社会的和谐关系,正体现了乡土司法的鲜明特色。也因此,基层社会的乡土性构成“全科”法官生长的土壤。

  以王德忠为代表的“全科”法官,可以说很大程度上代表了基层法官的形象。之所以出现“全科”法官,首要原因在于司法在中国政治结构中的特殊位置。它不同于三权分立下的独立分支,而始终是在党的领导下,服务于革命和建设的总体目标。如果说革命时代的基层司法,通过“送法下乡”,是国家在权力的边缘地带以司法方式建立或强化自己的权威,落实国家权力意志的一种努力(苏力语),那么在1949年之后,在政治发展进步中,基层司法机关作为人民民主专政的得力工具,继续浸润在政法传统中,成为政法体制最基础的组成部分,它通过审判实施国家法律,但更发挥着“稳定社会秩序的功能”(丁卫语)。基层法院在国家政治结构中的位置,也决定了基层法官要成为“全科”法官。

  影视剧热衷于展现“全科”法官,突出基层法官亲民、随和的一面,也反映了普通中国人对于司法的期待。从清末变法以来,中国法治的现代化已逾百年,法治发展也日新月异,但必须看到,普通民众对法治的认识仍停留在“包公”“海瑞”式司法的初级阶段,他们期待的是“青天”式的司法者、和蔼可亲又体恤民情的父母官,希望法官能够在依法审判的同时,更能“酌情通理”,实现“情理法”的协调,一个拥有现代法治理念,严格遵循法律程序,只服膺于法律的法官,是不大能被民众接受的。而剧中的“王德忠”们,幽默可亲、乐于助人,正是人们理想中的基层法官形象。

  “全科”法官,实际上也隐喻了法治进步中的某些悖论。当下司法改革的指向,应该是法治化、专业化,法官需要严格依照法律审判,将各种法外因素隔离在法庭之外。但乡土社会的属性、人民司法的宗旨,又要求法官,特别是基层法官既能考虑法律规定,又能兼顾道德情理,既实施国家法律,又成为社会的“稳定器”。从“国家治理化”的角度看,这样的目标是理想的,对于现实中的各种“磕磕绊绊”,影视剧中可以通过轻松幽默的方式处理,但对于扎根现实社会的法官,却未必总能“一笑而过”,因此不能不是一种压力。

  如何化解压力,发挥中国特色司法的优势,除了提高法官的司法能力,恐怕还需要多种举措的配合。司法在现代社会生活中具有重要作用,但也需要认识其局限,并非任何问题都能靠司法解决。因此,在解决各类矛盾中,应该发挥社区、群团组织等社会力量,共同分担基层法官在社会事务中的压力。同时,基层社会解决纠纷的导向是法治、规则,运用法治方式解决问题,任何社会力量都应该鼓励,法官可以通过法治宣传、就地审判等方式“送法下乡”,而不是将问题都直接压给法官。当然,更重要的是,应该保障基层法官的待遇,提高他们职业的荣誉度,激励像王德忠一样的法官们在基层社会事务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以构筑法治中国的坚实基础。
责任编辑: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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