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阳10·29珠宝抢劫案一审宣判 被告人获刑11年
2016-05-09 10:40:37 | 来源:中国法院网湖北法院 | 作者:梁军
  因为经济窘迫,没钱和女友结婚,河北一男子竟然手持仿真手枪流窜枣阳抢劫黄金手链24条。5月5日,枣阳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以高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同时责令高某退赔金大生珠宝城损失6973元。

  2015年10月29日20时许,高某蒙面窜至枣阳市北城中百仓储金大生珠宝城内,持塑料枪威逼服务员,用铁榔头砸破柜台玻璃,抢走黄金手链24条,价值7万余元,然后迅速逃窜。

  枣阳警方接警后,经过10天9夜的侦查,于去年11月7日凌晨1时,在河北南皮县一宾馆将高某抓获归案,追回被抢黄金手链23条及销赃款2800元。至此,“2015·10·29”抢劫金店案成功告破。

  经审讯,今年22岁的高某家住河北省东光县某村。只有初中文化的高某没有正当职业,并谈有一女朋友。为了能和女朋友结婚,经济窘迫的高某萌发抢劫念头。他先后从河北流窜至河南南阳、湖北枣阳,最后将目标盯上了枣阳北城中百仓储金大生珠宝城。而抢劫到手的第2天,他就将一条价值9773元的黄金手链销赃得款7150元,为女友和自己分别购买了衣物。 

  枣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在公共场所以暴力相威胁,当众劫取数额巨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鉴于被告人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主观恶性及归案后的悔罪表现,依照刑法有关条款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王小磊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