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开发区法院向实施家暴的当事人发布人身安全保护令
2016-05-10 14:32:12 | 来源:中国法院网包头开发区法院 | 作者:王淑娟
  内蒙古包头稀土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宋某诉被告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原、被告双方于2004年经人介绍相识,于2005年3月6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2005年11月23日生育男孩金洪彬。2014年12月,原、被告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后,原告离家。2015年4月,原告曾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后撤诉。但双方并未共同生活,夫妻关系也未有任何改善。现原告再次以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诉至该院,请求与被告离婚。

  诉讼过程中,被告兄弟找原告商量孩子转学一事,被告听说后也赶了过去,双方言语不和,揪扯在一起,原告眼睛被打淤青,原告打110报警,法官通知被告到庭,口头告知被告,在诉讼期间禁止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禁止骚扰原告,如违反上述禁令,该院将视情节轻重对被告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期为6个月。被告当庭表示悔过,并请求原告原谅,后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就孩子的抚养、家庭财产的分割协商一致,达成了调解协议。

  该案提示,家暴已不是家务事,反对家暴是国家、社会和家庭的共同责任。整个社会都应形成合力,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向家庭暴力说“不”,才能实现家庭和睦和社会和谐。
责任编辑:王小磊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