惯偷贼心难改 时隔十年再出手罚金八千元
2016-05-10 14:53:53 | 来源:中国法院网歙县法院 | 作者:汪玥
  “二十弱冠,三十而立”,在这两个人生非常重要的时间节点,吴某却犯下了同样的错误,在自己的人生轨迹上,抹上了极不光彩的一笔。近日,三十岁的吴某因犯盗窃罪,被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据了解,吴某二十岁时,就曾因盗窃被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2015年9月1日,吴某来到朋友方某家中吃午饭,席间,吴某请方某下午帮其卖电瓶车,方某欣然答应。饭后,方某先行离家,吴某见方某离去,一时贼念又起,径直走向方某的卧室,将床头柜抽屉里的800元现金和书桌抽屉首饰盒内的一条黄金项链取走。

  案发后,吴某很快被抓获归案。站在法庭被告席上,吴某后悔的低下了头。鉴于吴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且退赔了方某的经济损失,取得方某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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