晒“苕米”引发交通事故 法院判农妇赔偿损失
2016-05-11 14:24:20 | 来源:中国法院网巴东法院 | 作者:邓正灿 姚瑶
  因在自家门前晒苕米(当地将红薯剁成颗粒状碎块后供生猪食用的一种食物)引发交通事故,刘某被法院判决赔偿宋某经济损失25000元。日前,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水布垭法庭和解执行了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2014年10月27日,家住巴东县水布垭镇三友坪村的刘某将苕米晒到自家门前的公路上,并用石块在道路上进行了拦砌,没想到这一不经意的行为竟给自己惹来了官司。当日上午9时22分左右,宋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刘某门前时,为躲避刘某堆放的障碍物,与驾驶麻木车相向行驶的雷某相撞,造成了宋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2015年3月2日,经巴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由宋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雷某、刘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双方因经济损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协议,宋某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判决由刘某赔偿宋某经济损失25000元。

  法律文书生效后,刘某未主动履行义务,宋某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考虑到刘某家庭困难,确无履行能力,执行法官在刘某交纳5000元执行款后主持当事人协调,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了分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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