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罪之分析
2016-05-19 09:38:48 | 来源:中国法院网长春法院 | 作者:张立国
  未成年人犯罪在刑事案件中仍占有一定的比例。从近三年犯罪数量上看呈下降趋势,以我院为例。2008年24件,涉案人员35人;2009年23件,涉案人员21人;2010年15件,涉案人员24人。整体看来未成年人犯罪呈低龄化,且多为团伙型犯罪, 犯罪涉案的罪名,主要集中于抢劫、伤害、寻衅滋事、斗殴、盗窃等几类社会危害较大的刑事犯罪。从犯罪的作用上看以2010年为例,有一名是主犯,其余均为从犯。 从犯罪人员的构成上看,他们大多为社会人员,也有的是在校学生。现结合我院所审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分析如下: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

   (一)未成年人自身的原因

   1、由于未成年人缺乏理性思考

   他们热情过高,理智不够,易冲动,他们喜欢模仿电影电视里的情节,甘为朋友赴汤蹈火,两肋插刀。常常为哥们儿去打架斗殴、抢劫、盗窃,甚至行凶杀人。他们视打架斗殴为“英雄”,视冒险亡命为“快乐”。一旦遇上不良因素的影响,就会走向歧途,走向犯罪。同时还存在着逆反心理,他们有时按照自己的想法行事,并刻意与父母、老师的规定、纪律对着干。

   2、性心理的扭曲与强化

   在这一时期,他们对性有一种好奇心、神秘感和“尝试欲”。 偷偷看黄色小说、色情报刊、黄色录像,甚至想模仿尝试其中的黄色情节,寻求剌激。这种扭曲心理的不断强化,一旦条件适宜,少数未成年人就会失去控制能力,实施攻击性的“性发泄”,走向了性犯罪。

   3、文化程度偏低,典型的法盲

   从被告人文化程度来看,均不同程度偏低,大多为小学文化或只念过初中一、二年级, 法盲现象严重。大多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平时根本不学法、不懂法,哪些事干得,哪些事干不得,那些事干了是犯法,根本不知道,如肖某、钱某某、赵某某,韩某某等盗窃一案,该四被告人于2009年8月至11月间,在本村农户家院内或院外,分别参与盗窃大鹅四到十三起,总计59只。盗窃的大鹅大多都被他们吃掉了,被抓时还不知道他们的行为是犯罪,钱某某说他认为就是打人是犯罪,让闻者哭笑不得,当其了解了自己的行为确实构成犯罪后才恍然大悟:“ 早晓得这样也是犯罪,我就不干了”。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外在因素

   1、家庭的影响

   很多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被告人所处的是单亲家庭或父母离异,家庭教育极度欠缺,并且本人性格也比较怪异,同时有的家长在平时不能正面去教育孩子。 家长自身没有良好的品格,不尊纪守法,给孩子从小带来了不良的影响。 如被告人李某、王某某、王某某抢劫一案,三被告人因从外地到榆树看网友,因无吃住及坐车的费用,遂产生抢劫的想法,在榆树市客运站附近二次持水果刀和仿真玩具手枪抢劫水果商店,抢得人民币230元,饮料二瓶、香烟一盒。李某系父母离异,其跟随父亲一居生活,且其父喝酒、赌博对孩子疏于管理,导致李某某在成长的关键时期偏离了正确做人的轨道。王某某父亲去世,同母亲一起生活,同样由于家庭的教育欠缺,而走上了犯罪道路。

   2、电脑、网络等对未成年人产生的消极影响

   近年来,随着科技的发展,电脑、网络的普及和走进寻常百姓家庭,街头网吧等如雨后春笋出现,一些未成年人整天在网络上打游戏,心中只有网络世界,整天整天不回家,钱用完了,就和网友学游戏上的暴力镜头,去抢劫。大多数抢劫案件中所抢的钱都用于上网或吃饭了,有的未成年人沉迷于黄色网站,导致走上犯罪道路......任何事物都有他积极和消极的两面性,由于未成年人好奇心强和贪玩的天性,加之青春期的冲动,网络便满足了他们的这些特点而大受欢迎,但这一年龄段的未成年人对是非、对错辨别能力较差,如果家长不加以正确引导,社会不加以必要限制,网络就会对未成年人的成长产生消极的负面影响。

   3、身边人的影响

  有的未成年人由于不能在校认真的学习,逃学、缀学同社会上不三不四的人接触,学会抽烟、喝酒、上网,甚至吸毒 ,由于其辨别能力不强,是非观念薄弱,容易受到外界客观因素影响,从而走上犯罪的道路。

   4、学校的教育作用没能得到充分的发挥

   学校的教育是综合素质的教育,即包括传授知识、学习技能,同样重要的也要进行德育教育,即教育学生如何做人的问题,当前教育体制还以应试教育做为指挥棒,往往学校忽视了学生的德育教育,侧重于培养成绩优异的学生,导致那些所谓的差生、皮子生成为教育的盲区,出现了逃学、缀学的现象,而使之流入社会,进而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二、关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些思考:

   未成年人犯罪和成年人犯罪相比较一个最大的特点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案动机单纯,社会环境对其影响较大,其作案动机很大程度上是出于好奇、虚荣心、逞能等,如翟某某抢劫一案,其在抢一位学生时,因该学生多次被抢,知道翟某某等人是抢钱的,便在翟某某的口头威胁下“很老实”地“主动”将钱交出来,翟某等人认为该学生“知趣”,便将抢得的40元钱,退了15元给被抢学生。许多未成年人犯罪后通过法庭庭审和法庭教育后,均表示是因为自己不学法、不懂法造成了自己的犯罪,并表示悔过自新的意愿。可见他们的主观恶性不深,易于改造和教育。

   公安、检察、法院等司法机关应在办理具体案件中相互配合,律师也应发挥其独特的作用和公、检、法机关以及涉案未成年人家属配合,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使其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认真悔改,防止重新犯罪。公安机关在这方面尤其应发挥其作用,重视在未成年人轻微违法案件处理中,加强和家长、学校、社区等的联系,防止未成年人在违法的道路上越走越远,最终走上犯罪道路。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要加强对其庭审中的教育,特别是判后的延伸教育,对判处缓刑的未成年人经常同监管机关取得联系,实现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有效的预防犯罪和重新犯罪。

   未成年人的教育,家庭负有重要的责任,同时社会、学校等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学校应认真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尽量减少学生流失。家长不要对未成年子女脱离家庭的监管,更不能让其外出打工,要随时观察了解未成年的思想动态。学校、家庭、社会应联手起来,加强未成年人教育和管理,发现苗头及时教育,使犯罪消灭在萌芽状态。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为他们的健康成长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不仅关系到每一个孩子、每一个家庭、每一所学校,而且关系到整个民族的明天。教育最重要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全面文明素养的人。让孩子学会做人、学会做事、学会求知,让孩子懂得尊重和善待生命,懂得遵守规则和秩序,懂得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负责,这是家庭、学校、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

(作者单位: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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