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销售假食盐被判刑六个月 罚金2000元
2016-06-01 16:46:55 | 来源:中国法院网毕节法院 | 作者:朱绪慜
  因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盐,近日,一妇女被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禁止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一年。

  2013年6月25日,因成某某在其商店内出售的云南“白象牌”加碘食盐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被贵州省盐务管理局赫章支局予以没收。

  2015年至2016期间,成某某在明知该食盐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情况下,又去云南省镇雄县进购白象牌“加碘精制食盐”到其商店内销售。2016年1月24日,赫章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在其商店和仓库内查获其用于销售的50kg/包的白象牌“加碘食盐”2包、10kg/包的白象牌“加碘精制食盐”76包、1kg/包的白象牌“加碘精制食盐”55包。经检测,其中10kg/包的“加碘精制食盐”每千克含碘0mg, 1kg/包的“加碘精制食盐”每千克含碘18.1mg,碘指标均不符合国家食用盐碘标准。

  法院认为,成某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鉴于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遂对其从轻处罚,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并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间从事食品经营的相关活动。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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