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因妻子婚外情故意杀人 事发宾馆赔偿15万
2016-06-15 07:26:12 |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三版 | 作者:罗凤灵 龙蜀娟
  因发现妻子有婚外情,湖南男子杜某将其妻子及其情人残忍杀害。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杜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刘某亲属另行起诉杜某和某宾馆承担民事赔偿的请求也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法院审理查明,杜某与高某结婚多年,育有一子一女。自一年多前高某有婚外情后,夫妻经常吵架,双方因争夺儿子的抚养权问题协商离婚未果,高某以到乐东县管理芒果为由很少回家,对儿女也疏于照顾,两人的婚姻关系名存实亡。2014年8月29日,杜某在乐东县某农场看见高某上了刘某的小轿车后骑摩托车尾随,发现两人入住某宾馆。杜某要求服务员打开该客房门未果,返回暂住处取刀具后又回宾馆在二楼守候。17时许,杜某趁刘某打开房门之际冲入房内,持刀先后捅刺刘某、高某,致两人当场死亡。杜某驾驶刘某的小轿车逃离现场发生交通事故后,主动向交警交代了其杀人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杜某因妻子出轨而持刀杀害高某与刘某,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手段残忍,应予严惩。鉴于杜某具有自首情节,且本案系因两被害人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引发,海南二中院遂作出上述判决并已经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生效。

  在此案审理期间,刘某亲属陈某等人向乐东县人民法院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杜某和某宾馆承担赔偿责任。乐东法院一审判决杜某、某宾馆分别赔偿陈某等人356091.05元、152610.45元。宣判后,某宾馆不服,以承担30%的补充责任过重为由提起上诉。

  海南二中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并无不当,某宾馆的上诉请求不成立,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宾馆为何要承担赔偿责任?

  审理该案的法官说,杜某对杀害致死刘某的损害后果承担直接侵权责任。刘某入住某宾馆,与其形成旅客服务合同关系,该宾馆负有对刘某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的义务。杜某在要求服务员打开房门遭拒后,仍在门外等候多时,保安没有及时制止或驱离,也没有将这一可疑的行迹报告公安机关,该宾馆对此存在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款:“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的规定,一审判决认定杜某对刘某死亡产生的各项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某宾馆承担3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上述赔偿数额适当。

  该法官同时指出,夫妻之间出现问题应冷静应对、积极沟通,通过合法途径妥善解决,过激的违法行为终会害人害己,希望此案能警示处在矛盾中的夫妻,防止此类悲剧的发生。同时,也呼吁各类公共场所加强日常安全保障工作,为广大民众提供一个安全有序的公共环境。
责任编辑: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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