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首个销售假药案宣判 药业公司业务员获刑六个月
2016-08-02 14:14:38 | 来源:中国法院网桂林法院 | 作者:雷娜 邹健宁
  卖假药你说可不可恨,何况还把假药卖给了连锁药店,这坑的人就更多了。广西桂林一男子赵某仅凭一个药品外包装就进了货,还卖给了桂林一些药店。近日,赵某因犯销售假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据悉,这也是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的首个销售假药案。

  2011年10月,26岁的全州籍男子赵某通过网上招聘,成为河南一家药业公司的业务员,负责帮该公司在桂林各大药房、药店、诊所批发销售药品。2012年5、6月份,赵某通过网上招商代理选中一款蜜炼川贝枇杷膏,仅凭卖家发给他看的药品外包装就进了货,以每瓶3.8元人民币的价格采购了两批共计560瓶。随后,赵某又以每瓶5.5元的价格卖给了桂林一连锁药店及其他一些市区和县乡药店。

  这批枇杷膏后经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广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规定“非药品冒充药品”类型的假药,2013年3月26日,赵某经公安人员传唤并到案接受调查。秀峰检察院对赵某以销售假药罪提起公诉,赵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

  “销售假药罪是无门槛的,哪怕只卖了一颗假药就可入罪。”秀峰法院认为,赵某销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规定“非药品冒充药品”类型的假药,其行为已触犯《刑法》规定,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并于近日依法判决赵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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