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高院三方面措施服务保障京津冀协同发展
2016-08-04 16:12:20 | 来源:中国法院网天津法院 | 作者:张荷
  日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为京津冀协同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实施意见》,要求全市法院提高认识、把握需求,妥善审理、执行涉京津冀协同发展各类案件,加强与北京、河北法院的司法协作,努力提升司法服务保障的能力和水平,为形成京津冀目标同向、措施一体、功能互补、共建共赢的协同发展新格局作出积极贡献。

  一是加强审判专业化建设。建立案件识别管理机制,从涉案主体、争议事项、诉讼标的物所在地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对属于涉京津冀协同发展的案件,进行专门跟踪管理,及时分析案件类型和发展态势,统一裁判标准。大力推进精品战略,由专门审判庭、合议庭或具有业务专长的法官审理涉京津冀协同发展案件,打造更多精品案例。充分发挥海事司法跨省市管辖优势,加强秦皇岛、曹妃甸派出法庭及京冀巡回审判点建设,加大巡回审判力度,促进京津冀地区对外开放。

  二是加强与京冀法院司法协作。积极参加京津冀三地法院联席会议,落实和完善工作沟通机制,在涉京津冀司法服务和保障重大事项上主动通气和协商。参与推进三地法院网上立案机制建设、通过网络平台委托送达法律文书、委托调查取证等工作,探索和推动建立三地多方联动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使司法更加便民利民。深化执行联动协作,在执行委托、执行协调、执行协助等方面加强配合,推动三地法院执行系统的贯通,实现执行办案的“同城效应”。推进信息化共建,实现三地法院审判执行信息互通、资源共享。

  三是加强人才培养和交流。积极参与和推动建立三地法院教育培训合作机制,共同确定培训内容,结合各自法院实际和专长,定期轮流承办培训班。参与和推动建立三地法官交流学习制度,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天津法官到京冀两地法院挂职、任职交流,取长补短,共同提升司法能力。推动常态化调研协调机制建设,充分发挥三地法院各自优势,共同研究和解决京津冀协同发展中重大疑难法律问题。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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